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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合同

2024-02-08
合资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

我们需要学习如何运用合同。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必须仔细审核合同的条款。一份合法的合同应该如何起草呢?您可以在下面的资源中找到与“合资经营合同”有关的资料,我们希望这些参考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祝您一切顺利!

合资经营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1·1 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_________ 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地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_________ 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2 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名称: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1·3 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二章 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2·1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_________产品;_________(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2·1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_________。

2·2·2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_________。

2·2·3 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_________公司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

第三章 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3·1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 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3·2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_________元、厂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费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专有技术使用费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3·3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_________条办理。

3·4·1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技术诀窃,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_____钻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

5·2 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_________年为限。

5·3 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_________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6·1 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1 甲方责任:

(1)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2)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6. 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

6·1·2 乙方责任:

(1)按第_________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_____产品,但最多为_____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

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

(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_____年。

第七章 董事会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名,乙方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_名,由甲方推荐___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__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_____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8. 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

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8. 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 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届副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_年。

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_________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2 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_____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

第十章 劳动管理

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

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3. 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地方税收。

第十一章 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11·1 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3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

11·2 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12·1 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保 险

13·1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4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5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

14·2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_________(详见附件_________)。6 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

14·3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3.7 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在合营期满前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15·1 1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5.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

15·2 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7.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1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1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3·2 _________。

18·4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7.3 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

19·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_________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于20xx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地签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资经营合同(篇2)

中国×××公司

××国××××公司

合资经营×××(产品)

协 议 书

中国× ×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确定在中国××省××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生产× ×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在甲方原有工厂基础上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地址:中国××市× ×街××号。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的理想,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品种,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营各方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合营公司从事××产品的生产、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中国国内外市场销售,并进行销售后的技术服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初期年产×××吨,正常生产期年产×× ××吨。

第三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物资应尽量首先在中国购买;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可以在中国境外购买。

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保证是先进和适用的。

若在中国境外购买技术和设备时,应由双方代表共同进行考察、谈判和签约。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内、外市场销售,并把在境外销售放在优先地位,产品外销量要保证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第六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董事名额分配,参照甲、乙双方投资比例商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合营公司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九条 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口任何一方因不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方有向违约一方索赔经济损失的权力。若有争议,由仲裁机关裁决:

第十条 本协议书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函电,应按下述法定地址进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

在中国××市签字。

甲方:中国×××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国××××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中国×××公司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乙方:××国××××公司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合资经营合同(篇3)

合同也叫"契约",是当事人为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达成共同遵守的协议。经济合同是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有合法的经济合同,才有法律效力。涉外合同必须经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

经济合同的一般格式:

;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付款方式、时间;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双方开户银行、帐号、地址、电话、签订日期;鉴证部门的意见、印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职务、国籍。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董事会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解散及清算程序。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

国籍。

4.董事会或联合机构组成。

5.合作各方投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

6.合作各方投资的交付期限以及交时的责任等规定;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责任及亏损的承担内容和方式。

会计制度;物资见购买办法和产品销售办法及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劳动保险等。

清算的程序和方法;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等。

合资经营合同(篇4)

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

第一章总则

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系统创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第二章合资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株式会社系统创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日本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在。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代表取缔役社长,国籍:日本。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则,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有限公司。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外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邮政编码:310032。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甲方:以相当于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4. 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

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软件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

(注:按项目可行性批复写。生产性项目规模,以主产产品的数量表示;非生产性项目规模,按项目具体情况定性定量。)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和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万元,并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万元,占%。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其他元,共万元。

乙方: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共万元。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缴付,缴付的时间为 年月日之前。

第十三条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一、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3、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设备、材料有关事宜;

3、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

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对于合资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十六条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在国内或者向国外销售,也可以委托乙方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5. 各方实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

第十七条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5. 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合资期满后,商标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6. 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首届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如果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另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7. 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另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7.3 若任何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二人,由 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则转让方须发出与第一份转让通知内容相同的第二份转让通知。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第二份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所提议的转让应视为已被接受,且非转让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资公司。如果非转让方通知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该转让须按转让方发给非转让方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且须由转让方在上述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的六十(60)天内提交董事会批准。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资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则该方有权按以下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购买待转让股权: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ii)在优先购买权方要求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根据第17.7条确定的购买股权时待转让股权的资产净值。转让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待转让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按第17.7条之规定支付给转让方。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合资公司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非转让方均可要求合理满足其以下要求:股权是以根据诚信原则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价格是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没有任何折扣、退款或减让。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相关付款单据等方式)令非转让方在合理程度上满意,董事们应拒绝批准转让。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税金。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7. 当乙方有意将待转让股权转让给一家联系公司时,在以上第17.3(a)条中规定的转让通知已正式送达后,甲方须被视为已放弃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已作出以上第17.2条项下的同意,且须责成其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7. 联系公司或受让方(视情况而定)应接替转让方承担其与待转让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转让方在转让日之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乙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7 任何准备转让的股权的价格应当基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价格)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在中国的国际公认的审计事务所(评估师)确定。评估师应当在被指定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上述经评估师确定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每一经营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合资期限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十年。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应当在距合资期满天前向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报送延长合资期限的申请书。7.9 如果方依适用法律被宣布破产,且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计划转让,须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 超出实缴资本的部份缴纳所得税后,再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且协助合营公司处理与中国有关部门的日常关系;

第十四章保险

第三十七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境内保险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国产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化学品或零备件,并向合营公司提供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必需的工作和仓储条件,包括合格的劳力、电力供应、水和其它公用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运输工具和服务。所有向第三方供应的内容都应当以最好的价格。

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并协助合营公司聘用合适的、合格的中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资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b)若发生任何中国机构颁布或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实施任何商业政策。

第四十二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履行甲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

第十七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经董事会要求根据上述第十六条(额外融资)的规定。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履行乙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或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

或者

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四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文字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八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

1、合资公司章程;

2、技术转让协议(或合同);

3、合资公司进口设备等实物清单(或协议);

4、合资外方实物进口清单(或协议);

5、销售协议;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2 对于每个项目,为了取得最好的要约,每一方应当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根据每年预先商定的费率给予最好的价格。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3 若合营公司就某一项目中标,从而根据有关合同须提供履约担保函,各方同意在合营公司无法提供该履约担保的情况下。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在 签字。

甲方:公司(印章) 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签字:

签字:

合资经营合同(篇5)

公司合资经营协议书(精选10篇)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___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的技能。

第一章总则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以_____方在____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国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_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国____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也可参考本格式签订。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

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

生产_____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_____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____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_%;乙方_____元,占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元;

厂房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③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按第十五条 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乙方责任:

按第十六条 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

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_____方的现金投资。

第十八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事提供的_____(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_____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第六十条 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当任何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九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如果合营他方在_____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

第二十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合营任何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或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双方在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次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

第二十三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五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___。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安排。

第三十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在从事公司的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年。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_____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购买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委托

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十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一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_____方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他详细资料。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

第十七章保险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____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_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

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

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5.董事会决策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

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

第二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国_______地_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二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于一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签字。

__国_____公司代表

合资经营合同(篇6)

目 录

前言

1)定义

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3)宗旨、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和投资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权利、债务和责任

7)董事会

8)经营管理机构

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3)税务

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5)筹备期

16)工会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违约责任

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22)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会计程序

前 言

_____(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各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_____公司。

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___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的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_____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 专利(Patent)是指_____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的,以_____方在____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_____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 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 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_____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 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门是指_____。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

2.2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 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 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_____”或类似字样。_____方和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代理机构,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政府机构

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他适当的经营活动。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他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 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_____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发展目标:

_____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_____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

4.1 公司_____年投资总额为_____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美元,甲方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_____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_____美元现金和价值____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②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③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④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⑤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_____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_____方的现金投资。

4.2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_____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_____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 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 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 由于特殊情况,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_____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款,_____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_____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②该关联公司同_____方一样从_____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_____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_____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应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踏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 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 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 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_____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或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双方在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次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 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 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_____%。

5.3 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_____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 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 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分之_____,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 权利、债务和责任

6.1 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 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 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要时_____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_____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_____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_____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_____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他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性服务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 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性服务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 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董事会

7.1 董事会由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 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代理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他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他资产;

(22)审批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抵押财产地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_____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15)、(19)和(20)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_____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份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的重要决定(如7.3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策,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 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 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 _____方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他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 _____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 _____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 公司将就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件(略)。

9.6 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_____方的关联公司_____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 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 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_____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年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

10.2 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 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 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价格最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_____给其他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_____方和_____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 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_____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_____,并在开业后第_____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 公司将与_____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以“_____”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 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 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_____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7)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 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 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税务

13.1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 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公司将依法向政府机构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中影响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 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的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上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_____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 筹备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 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会

16.1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 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等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 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_____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

17.4 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___年___月___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_____方保存,如_____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和双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_____的,无论是以_____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命令、_____和书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战争、_____或其他_____、火灾、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_____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_____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 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 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 如果双方在_____天内通过在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 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条款。

21.4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 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 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 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签字_____天以内,公司尚未获有关的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_____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他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附件

会计程序

第一条 会计总则

1.1 此会计程序是_____(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资经营的_____(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_____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_____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务体系。

1.3 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 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有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 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 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 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 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单价值再加_____%来计算。

第三条 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 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 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 财产盘存的计算

4.1 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 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算

5.1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 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计算

6.1 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6.2 筹建费用应在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 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 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 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_____%。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 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算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帐户分类和会计报表

9.1 未经审查的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发送管理者和股东手中。

9.2 送交乙方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应采用美元和人民币同时表示。公司将按_____标准报告提供给乙方。

9.3 送交股东和管理者手中的会计报表应包括预算和实际变化的比较。重大的变化应由总经理在呈送的补充报告中加以说明。

合资经营合同(篇7)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条出资方式:甲方以______出资;乙方以______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如向合营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必须经合营的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转让方要求的转让,不同意的一方应当购买要求转让方的股份和出资额,如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和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条各股东必须对属于合营公司的经营技术和财务状况保守秘密,除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向政府有关业务单位申报的项目数据或司法诉讼必须向有关司法单位报备外。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十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审批机构批准。

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xx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以xxxxxxxx为主要产品的有限公司,甲方系 xx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 xx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了扩大企业发展规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甲方同意将x%的股权转让乙方。同时双方组建中x合资xx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以经评估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现xx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投有的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x向乙方转让x%的股权,xx和xxx各向乙方转让x%的股权。股权转让后,中x合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即由甲方和乙方投资设立,其中x享x%的股权,xx和xxx各享有x%的股权,乙方享有x%的股权。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价格在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对xx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审计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应在具体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xx有限公司的帐户内,甲方承诺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马上申请办理xx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xx有限公司的有形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其中对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和销售网络等)以评估的.方法确定其价值,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审计的方法确认。

评估审计机构对xx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应出具评估审计报告,(评估审计的基准日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条 合资公司董事会由x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x名董事,乙方推荐x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派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担任。

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对合资公司的管理,现xx有限公司的管理员工全部留任并根据能力和岗位改置的需要由董事会重新聘任。

第五条 现xx有限公司投资到xxxx有限公司的x%的股权和座落于xx市xx镇现xxx有限公司对面的x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列入本次转让的资产范围(具体以双方的确认为准),上述二块资产及银行贷款的本息均由甲方自行享有和承担。合资公司成立后,如甲方对上述归属于甲方个人所有的资产行使权利时,合资公司应予以协助,但甲方行使权利时不应对合资公司造成损害。

第六条 乙方参股后,乙方在中国加工订购的产品订单原则上应由合资公司来进行生产供应。合资公司按向外商加工出口的同质量、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来承接乙方的订单加工业务并保证按时交货。

合资公司应积极地开展外贸业务,扩大销售渠道。在合资公司生产任务紧张时,如乙方订单价格与其他客户相同时,合资公司应尽量满足共同客户的需要或协商处理。

第七条 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应对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产品的开发提供支持,同意合资公司的管理干部到乙方进行企业管理的培训,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成立中x合资xx有限公司同时由甲、乙双方组建中x合资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约x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x万美元,乙方出资x万美元。中x合资xxxxx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生产和销售xxxxxxx为主,具体经营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合作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马上在xx市xx镇向政府申请受让x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厂房建设。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xxx有限公司x%的股权和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组建中x合资xxxxx有限公司、购买x亩土地使用权是互为条件的,属一个整体,任何一项条件如不履行,本协议则自动终止。

第十条 成立合资公司和组建中x合资xxxxx有限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由甲方起草准备。

第十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过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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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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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同【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按照本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的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设立中外合资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以下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合资合同中合称“三方”,单称“一方”或“各方”。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与丙方所出资设立的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

成立后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

第二章 合资经营各方

第三条 本合营合同各方为:

1、 ……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6,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2、 6,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6市,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注册地:香港,公司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国香港

第三章 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第五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成为中国法律下的法人,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合营公司将享有中国合营公司有权享有的一切国家及地方的权利及优惠政策,合营公司的合法行为和利益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方以其各自对合营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三方按其各自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营公司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股东各方的优势,加强合作,大力发展……经营,努力提高合营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生产经营范围:……。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年销售……产品以上。

第十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肆亿元人民币(¥400,000,000)。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亿元人民币(¥300,000,000),其中:

1、 甲方:……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货币。

2、 乙方:……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货币。

3、 丙方:……有限公司(香港),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出资。

第十二条 三方缴付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时间为: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缴付其所认购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注册资本应于营业执照签发后三个月内全部缴付到位。美元现汇出资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以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除由于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或审批所导致的延迟外,若其中一方或两方不能按时缴付或缴清其对合营公司的出资,并且在守约方催告后的一个月内仍未全部缴付或者缴清的,则其他任一守约方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 按照其各自应出资金额所占守约方合计应出资金额的比例认缴违约方未按时认缴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如果其中一守约方未足额认购其根据前述规定有权认购的违约方所欠缴之出资,则另一守约方有权认购该部分仍未缴付之出资,同时相应增加代缴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减少违约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2、 要求在违约方未按时出资的范围内减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相应减少违约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3、 单方终止合营合同、解散合营公司,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缴纳出资后三十个日历天内,应聘请各方可接受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并经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向出资方签发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名并加盖合营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若在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的,在收到出资证明书后,该方应将合营公司先前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交还合营公司注销。

第十五条 所有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他正式文件

应当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一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超出注册资本金的投资和流动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 合营公司自有资金;

2、 合营公司增资扩股;

3、 贷款等融资,若银行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三方应尽最大努力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4、 经中国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发行的债券或者股票;

5、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 除非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仅可用于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业务,而不可用于任何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合营公司章程执行。合营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

第十八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场地由甲方在……区内予以落实,具体事宜由合资各方另行商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根据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可采取其他方式取得生产经营的场地。

第五章 出资各方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责任:

1、 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2、 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相关费用由出资三方共同承担;

3、 协助办理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4、 协助落实合营公司所需的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5、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6、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办银行账户;

7、 在合营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勤勉履行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合营公司的利益;

8、 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 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责任:

1、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2、 协助合营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中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3、 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

4、 办理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 协助落实合营公司所需的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成立后的合营公司承担;

6、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7、 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 协助外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责任:

1、 办理好各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所需的手续;

2、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3、 协助合营公司为非中国籍员工取得必要的签证、工作许可以及其他证件的办理;

4、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5、 办理在中国境外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 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

7、 协助合营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中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8、 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 协助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合营公司的合法成立,维护三方的利益,甲、乙、丙三方做出以下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未发生解散、清算、关闭、被查封、破产、重组等阻碍公司存续及正常经营的情形;

2、 甲方为成立本合同约定的合营公司所进行的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缴付出资等一切法律行为均具有合法依据、权力、授权、资格,其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者以甲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未发生解散、清算、关闭、被查封、破产、重组等阻碍公司存续及正常经营的情形;

2、 乙方为成立本合同约定的合营公司所进行的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缴付出资等一切法律行为均具有合法依据、权力、授权、资格,其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者以乙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协议。

合资合同【篇2】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合资合同【篇3】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签约第一方:_________公司,该公司系中国公司,在中国_________注册(以下简称“甲方”);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___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____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____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___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签约第二方:_________公司,系美国公司,在美国_________注册(以下简称“乙方”)。

this agreement made this _________ day of _________, _________ by _________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a”), a chinese corporation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_________, china, and _________ company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b”), an american company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_________, usa.

兹证明

witnesses

甲方在中国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乙方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以下称“许可产品”),拥有许可产品的专利(以下称“专利”)和_________号注册商标;

)and registered trademark no.____(hereinafter called“trademark”and十条 甲、乙方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

甲乙双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称“合营公司”),在_________地从事生产、销售和开发许可产品,对双方都是有利的;鉴于甲乙双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称“合营公司”)。

sale and development of licensed product in______.合营企业生产________(许可产品)。生产能力为每年_______。

为此,鉴于本协议所述的前提与约定,特此立约如下:

同时,甲方将协助合营企业通过中国的外贸公司出口许可产品。

第一条 定义

article 1  definitions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确规定,下列短语具有以下意思:

1.“合营企业”,系指根据本协议建立的公司。

董事会每年召开次,原则上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2/3)。

2.“许可产品”,系指_________。

2.“licensed product” means_________.

3.“专利”,系指_________。

3.“patents” means_________.

4.“商标”,系指_________。

4.“trademark” means_________.

5._________。

5._________.

第二条 建立合营企业

article 2  formation of joint venture

1.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合营企业。

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另一方。

2.合营企业称为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

2. the name of joint venture is _________ with its legal address:_________.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国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市。

3.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risks and losses of joint venture shall be shared by both party a and party b in proportion to the contributions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合营企业的组建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5. the expenses of organizing joint venture shall be equally borne by party a and party b.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article 3  purpose, scope and size of business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扩大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由合营公司与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

so as to achieve satisfactory economic returns.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_______(注: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合营企业生产_________(许可产品),生产能力为每年_________。合营企业将努力改进许可产品,改善管理,以适应国际竞争。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

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

3.合营企业尽可能开发许可产品的新品种,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发展需要。

develop new varieties of licensed product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market developments both in the host country and in the world.条 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

第四条 资本结构

article 4 capital structure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_________,即各占50%。

of which half (50%) will be contributed by each party.十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

2.甲方出资

2. party a’s contributions include

(1)厂房:_________;

(1) buildings and premises:_________(value);

(2)国产设备:_________;

(2) domestically-made equipment:_________(value);

(3)现金:_________;

(3) cash:_________;

(4)合资企业厂地:_________;

(4) the site of joint venture:_________(value).

3.乙方出资

3. party b’s contributions include

(1)现金:_________;

(1) cash:_________;

(2)先进设备:_________;

(2) sophisticated equipment:_________(value);

(3)工业产权:_________。

(3) industrial property _________(value).

(4)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业产权的技术资料包括影印本的专利证书和注册商标证书、有效期说明、技术特点、实际价值、价格计算依据等。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tc.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方可作出决定。

4.合营企业各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其出资。迟交必须交纳利息或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十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5.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和其政府批准,该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人。

第五条 专利许可

article 5 patent licensing arrangement

1.乙方同意向合营企业转让下列独家许可:

1. party b agrees to grant joint venture the following exclusive licences:十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人,乙方__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____方推荐。

(1)专利独占许可——依据本协议的专利许可协议,用乙方专利生产、使用和销售许可产品。

use and sell licensed product under party b’s patent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attached hereto.十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

(2)商标独占许可——依据本协议的专利许可协议,用乙方商标销售许可产品。

十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

(3)专有技术独占许可——根据本协议的技术援助协议,用乙方专有技术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

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2.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的同时,将全面贯彻执行上述三个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和技术援助协议。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the trademark license agreement and the technical assistance agreement.十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六条 产品销售

article 6marketing arrangements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销售许可产品。

1.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les of licensed product.十七条 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

2.通过乙方世界销售系统销售的产品初期销售量为总产量的_________%。同时,甲方将协助合营企业通过中国的外贸公司出口许可产品。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许可产品也可以在中国市场出售。

3. licensed product may also be distributed on the chinese market.第五十条 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4.中营企业所需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配套件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首先在中国购买。当然,也可使用自己的外汇直接从世界市场购进。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外。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world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十五条 由于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

第七条 董事会

article 7board of directors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主要事宜。

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2.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_________名(包括董事长)由甲方指定;_________名(包括副董事长)由乙方指定。董事的任期为_________年,若双方同意,任期可以延长。

2. the board of directors consists of _________(number) directors, of whom _________(number) including the chairman shall be appointed by party a, and _________(number) including the deputy chairman shall be appointed by party b. the office term for the directors is 4 years, which may be renewe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to joint venture.

3.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2/3。若董事不能出席会议,应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表他投票。若在任期内,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能履行职责者,双方同意充分合作。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resignation or other conditions created the vacancy.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4.对于下列问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十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1) amendment to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of joint venture;十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2)终止和解散合营企业;

(2) termin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joint venture;

(3)增加或转让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3) increase or assignmnet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joint venture;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4)合营企业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4) merger of joint venture with an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其他问题的决定,以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的微弱多数票作出。

由合营公司与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

第八条 管理

1.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

2.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任期4年。总经理由甲方指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由双方各指定1人,协助总经理工作。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

shall assist the general manager in his duties.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

3.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

the duties of which are to manage different business department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general manager or deputy general managers.十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劳动管理

article 9 labour management

1.合营企业的中方专家、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由甲方招聘;合营企业的外方专家由乙方招聘。

workers and other personnel and party b agree to help joint venture to invite and recruit foreign experts.十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

2.合营企业的专家、职员或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项,由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决定。十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

.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

article 10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1.协议双方充分认识到,为了他们自己和合营企业的最大利益,必须尽一切可能增加生产。双方同意合营企业应保留足够的收益,用于扩大生产的其他需要,如奖金和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such as bonus and welfare funds. the annual proportion of the earnings to be retained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十七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

2.合营企业雇用合格的财务人员和审计员,设立会计帐目,合营各方可随时查看有关帐目。

which are accessible at any time to each party hereto.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3.合营企业的财政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合营企业的净收入,在扣除储备金、奖金和企业发展奖金以后,根据各方出资在注册酱中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红利以_________(货币)支付。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the bonus and the expansion funds of joint venture. dividends shall be paid in(currency).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税费

article 11 tax

1.合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纳税。

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合营期限可以延长。

2.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

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3.合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缴纳或减免关税。

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期限

1.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which begins on the date when joint venture is issued the business license.第十条任何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2.若双方同意延期,合营企业必须在期江前6个月向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joint venture shall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extending the duration to the relevant 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governmnent 6 months befor its expiration date.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解散与清算

article 13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董事会宣布解散合营企业,必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成立清算委会。

its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work out procedures and principles for the liquidation and set up a liquidation committee.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

合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一切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

第十四条 保险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在_________投保。

insurance against various risks shall be effected by joint venture with 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五条 仲裁

article 15 arbitration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分歧与争议,若董事会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_______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

the decision of which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article 16 amendment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主同意,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

provided that such amendment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and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agency of the governmne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article 17 force majeure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火灾、洪水、爆炸、风暴、事故和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履行协议,不构成违约或索赔之缘由。十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

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发报后_________天内提交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供双方据以友好合理地解决有关问题。十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

with which the two parties hereto shall settle the problem in a friendly and reasonable way.十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 通知

article 18 notice

一切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地址如下:

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to _________n: at 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合营企业地址:_________

to _________: at _________.

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但改变地址的通知以通知收到日为准。时间按通知方所在的时区计算。

合营公司将获得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

第十九条 唯一协议

article 19 sole agreement

本协议是当事人的唯一协议,并取代当事人双方以前明确表示和暗示方式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承诺。

between the parties hereto.十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article 20 governing law

本协议的形式、有效期、解释和履行,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十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文字

article 21 language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在产生分歧时,以中文本为准。

each of which shall be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but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two said versions.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

兹证明,双方委派各自代表, 在以下开首语中书明的日期签署盖章。本协议一式两份。

_________公司(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co:_________(signature) _________co:_________(signature)

合资合同【篇4】

4.1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_________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4.2 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 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 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 甲乙双方的现金分两期交付。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_________%,其余_________%在六个月内交齐。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 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 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合资合同【篇5】

第十六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

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7)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8)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合资合同【篇6】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_____和_____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_____的子公司,__________改名为_____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_____和_____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_____和_____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_____和_____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合资合同【篇7】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

1、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

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见附件

十、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见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见附件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保证其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计划采取的由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5)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情况;

(3)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3)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4)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有权获得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复印件;

(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署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

(4)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代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发生变动时,应在不晚于变动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6)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证券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只能由投资顾问指定的人员送达或以传真送达受托人并与信托执行经理电话确认;

(7)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年低于人民币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风险承担

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十七、合同整体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以及分红确认书等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十八、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合资合同【篇8】

深圳市合资经营合同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深圳……公司和……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电话:……,传真:……,E-Mail:……。

乙方:……公司,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注:境外合营方是自然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等)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深圳市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深圳市……区……路……号。

第四条 合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万元。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 占……%;

乙方出资……万元, 占……%;

丙方出资……

(注: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这间的差额部分,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 金 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乙方:

现 金 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丙方:……

(注:1、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合营各方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30%。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则境外投资者现金出资部分须注明“以等值的外币出资,并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3、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现金出资的,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并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约定的外币”。)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同步缴付,每期缴付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如下:……

(注: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全部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组织合营企业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

协助办理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协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并负责将乙方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合营企业目的地;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际市场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协助合营企业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负责培训合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①若有丙、丁……方,也应明确规定其应尽的责任;②上述的责任条款多余的应删去,不够的应补充;③若合营任何一方有技术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则转让方与承让方应须按照技术转让有关规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董事(注:或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

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在法定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监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名(不得少于3人)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职工代表……名(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合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十章 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合营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合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外国合营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三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一章 合营企业筹备和建设

(注:企业筹备建设内容条款,合营各方可以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应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算。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二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包括:合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对一方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达成和解协议的,各方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和解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八章 文 字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营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若只用中文书写,则本章可省略)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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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同(篇1)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营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条件和条款中做出了其他规定,否则下述词语具有下面规定的含义,

合营各方 签署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一方及甲方和乙方。

外方 合营各方中注册地在中国境外并按中国境外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

中方 合营各方中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并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

关联公司 一方的关联公司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至少【】的表决权。

合同 指本合资经营合同。

公司或合营公司 指根据本合同、章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

章程 指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本公司章程;

项目 是指经各方同意、并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而由合营公司实施的项目。【描述,装置名称、产能、产品等】

合营产品 合营公司实施项目所生产并由合营公司销售的产品。【描述,产品名称、产量等】

股权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股东融资协议 指所有股东贷款、股东担保及本合同一方据以同意协助或支持公司筹措资金或融资的任何其他协议。

股东贷款 指一方或其关联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贷款。

生效日期 指本合同书审批机关批准日期。

审批机关 指负责审批中国合营企业的中国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 指任何中央、省或地方政府的立法或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或任何仲裁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分支机构。

中国和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1)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3)中国台湾地区.

附属协议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各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第三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协议。

第二条 除非上下文有另有约定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否则本合同适用下述使用和解释规则。

(一)表示单数的词语同时可指复数。“或”这个词语不应被解释为排他的;表示某个性别的词语也可以指另一个性别。

(二)所提到的附录、条款、附件、表和附表均为本合同中或所附的附录、条款、附件、表和附表

(三)所提到的任何协议,包括本合同,指根据他们的有关规定,不定期修改、增补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表和附表。

(四)凡提到法令或规定应解释为包括所有的该法令或规定的合并、修改或更换规定。

(五)“包括”这个词语应是无限制的;

(六)本合同书中的标题和目录仅为提供方便,对其解释无任何影响。

第三章 合营各方

第三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国法律注册,其注册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按【】国法律登记注册,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合同每一方向其他方声明、保证和承诺,于本合同日期和生效日期,

(一)其为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成立地的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续及符合各项规定的独立法人;

(二)其拥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并且于生效日期,其拥有一切所需权力、授权和批准,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项义务;

(三)其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其签订本合同,而且在本合同上签字的其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

(四)自生效日期起,本合同的规定应构成其在法律上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五)其拥有的有关本合同所述的事项的、任何政府机关或来自任何政府机关的一切重要文件、声明和资料已透露予其他方,而且其以前提供予其他方的任何文件并未载有任何有关重要事实的不真实声明。

每一方应就违反任何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引起的一切损失、开支和责任赔偿其他方。

第四章 成立合营公司

第五条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八条 合营公司应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公司的活动应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和保护。

第九条合营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除本合同另行规定或双方另行事先书面约定外,一方一经缴清其对合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全部出资额后,便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保证或其他方式向合营公司提供资金或代表公司向第三方提供资金,除非合营各方达成增资或融资、股东贷款协议。双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其各自认缴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合营公司债权人仅对合营公司拥有追索权,而不应要求任何一方偿付合营公司债务,除非该方就合营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按照其各自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第五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十条 甲方、乙方合营经营的目的是,【】。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一)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十三条 合营期限内,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合营公司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其余为借贷资金。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共出资人民币【】元,其中,

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房产【】元;

土地使用权【】元;

知识产权【】元;

其它【】元;

2. 乙方共出资【】(外币),其中,

现金【】(外币)元;

机械设备【】(外币)元;

工业产权【】(外币)元;

其它【】(外币)元。

乙方出资所用之外币汇率应为乙方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该外币的中间汇率。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和办法如下,

第一期缴付,

甲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工作日内,将甲方出资额的【】%,即【】元人民币存入合营公司的账户,或将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过户给合营公司。

乙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工作日内,将已方出资额的【】%,即【】元(外币存)入合营公司的账户,或将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过户给合营公司。

第二期缴付,(略)

最后一期缴付,

甲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完成最后一期的【】%缴付,即【】元人民币。

乙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完成最后一期的【】%缴付。即【】元(外币)。

第十七条 尽管本合同内有其他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注册资本出资义务在形式和实质上应首先符合下述条件,为双方所满意,

(一)取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甲方出资所需的批准;

(二)取得乙方所在国有关机构对乙方出资所需要的批准;

(三)注册日期起的【】天内建立合营公司的外汇账户。

(四)双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在不做实质变化的情况下由审批机关批准。

(五) 完成下列附属协议的签署(如需要的情况)

甲方和/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甲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公用工程使用合同;

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许可合同;

甲方和/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协议;

中国政府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出让协议;

甲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让协议;

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营公司颁发合营公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在不做实质改变的情况下,完成合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履行了注册资本的出资后,双方应令双方均能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的合格注册会计师进行注册资本的双方出资的验证,并颁发出资的验资报告,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经任何政府要求的批准,证明商定的注册资本出资履行后,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颁发出资证明书,根据验资报告反映各自的出资价值。董事会应责成总经理做好合营公司已颁发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颁发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应是双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结论性证明。如果出资证明书损坏或遗失,有关方应立即通知合营公司,宣布遗失或损坏的证明无效,并申请颁发新的出资证明。发生这种事件时,遗失或损坏的证明失效后,合营公司应立即颁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当任何合营一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在合营公司所拥有的股权时,应将下列内容书面通知合营其他各方,

(1) 进行转让的意图;

(2) 拟转让的详细条款和条件;

(3) 拟受让方及其背景资料详情。

第二十二条根据书面转让通知列明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规定,合营其他各方应有优先购买该等股权的权利。转让方、第三方应公平、公正按市场原则不妨碍合营其他方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如果转让方根据第三方提出的以资产或权益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要约而发出书面转让通知的,转让方还应在书面转让通知中包含此资产或权益的现金等值及其可考证的评估依据,以使合营其他一方或各方在行使其优先权时能够提出与该要约相配的数额。

第二十四条外方欲转让股权的,在全体外方股权在注册资本中比例不降低至25%以下的情况下,该外方应先向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时发出书面转让通知。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等享有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中方欲转让股权的,在全体中方股权在注册资本中比例不增加至75%以上的情况下,该中方应先向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时发出书面转让通知。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等享有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以及外方在行使优先权时,所有合营各方中外方拥有的全部股权的份额以转让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规章、决定所允许的最高限为限。

第二十七条 每一非转让方应在书面转让通知实际送达后【】日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其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接受或不接受转让及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

(2) 赞同或反对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非转让方中任何一方未在上述【】日期限内通知转让方,该非转让方应被视为同意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或由另一非转让方购买该等股权。

第二十八条如果两个非转让方均未在该【】日内通知转让方,其希望购买拟转让的股权或其反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两个非转让方均同意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则转让方可在取得董事会批准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按转让通知列明的条款和条件,向上述拟订的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应向非转让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有关转让已按转让通知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只要转让按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各方应促使董事会一致同意该转让。当有关转让在各非转让方委任董事通过后被发现不符合转让通知条款时,在不损害非转让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的前提下,若其委任董事认为不符合的程度为实质时,可推翻对该转让的通过决议及令其变得无效,并可寻求一切可行途径对该转让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在服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只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相当于或优于转让方、完全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转让方在本合同、合同附件和所有相关文件,或其他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在其他条件下能为非转让方及合营公司的贷款人所接受的第三方(非转让方及贷款人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上述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在合营公司全面开始运营并在稳定状态下连续生产不少于【】天后【】年内,各方不应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而在董事会未对是否批准投资方案做出决定前,任何一方亦不应转让其合营公司的股权给另一方。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此一致认同, 在满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将不被适用,

(一)合营各方将其在合营公司中股权向其关联公司转让、划转、合并、置换;

(二)接受转让、划转、合并、置换的关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相当于或优于转让方;

(三)转让方应促使、保证且该关联公司接受本合同、所有合同附件及相关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三十三条向关联公司转让股权的,转让首先书面通知董事会和其它方,说明该关联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以及该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和地址。转让方应取得其它方对该转让的书面同意,其它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该转让并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日内提供对该转让的书面同意或反对意见。如果任何非转让方未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日内对该转让给予书面答复,该非转让方应被视为同意该转让。各方同意该转让时,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对上述转让的决议,但该转让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该等转让应报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除本合同列明的其他保密义务外,每一方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对于有关转让合营公司股权的详情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外,转让方在就向第三方的可能转让进行谈判时,应促使该第三方保证对可能转让的所有详情保守秘密,不论该转让最终是否完成。但就拟定的转让而言,上述保密承诺应允许该转让方、第三方或其相关的关联公司遵守适用于转让方或该第三方的法律或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定的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转让合营公司股权的,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取得这种批准。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营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所有权变更的注册登记。

第八章 注册资本增加和认购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应得到董事会的一致投票的决议批准。如果需要,应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得到董事会的一致同意后,以及如果需要时,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营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合营各方有权按注册资本的现有的出资比例认购增加的部分,除非双方另有其他商定。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后,合营一方未按规定时间缴付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合营其他各方应有权(但非义务)提供这部分出资,且未缴付其应追加注册资本的合营一方应使其委派的董事行使投票权同意合营其他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追加投资。

第三十九条在出现上述第三十八条情形后,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份额应做相应的调整,并修改合同和公司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 融资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应由合营公司以下列方式获得融资,

(一)项目融资,合营公司项目建设期间采取项目融资方式从中国境内外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二)股东贷款,在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由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三)股东担保,合营公司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内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第四十一条如果合营各方同意以股东贷款方式或促使其关联公司以股东贷款方式向合营公司提供额外资金,则股东贷款应根据每一方与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签署的股东融资协议予以提供,

(一)甲方应以人民币通过委托贷款或担保方式提供股东贷款,乙方应以美元提供股东贷款;

(二)股东贷款的提取应按双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同比例提取;

(三)双方应按照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同时提供股东贷款;和

(四)每一方提供的股东贷款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当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可依据董事会通过的条款和条件向国内或国外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如果这些银行或机构要求提供股东担保,双方应按照其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提供单独而并非连带责任的担保,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此类担保。

第四十三条 合营各方按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合营公司融资中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第十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及在有关的相关文件条款的规定下,甲方应直接或通过其已同意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

(一) 利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和销售方面的专业技能,协助合营公司选择合适的技术和管理系统;

(二)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及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四) 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六) 按合本同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出资;

(七)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八)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购买其运营所需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制造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九)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十)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具有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

(十一)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十二)协助合营公司在必要时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必要的雇员培训;

(十四)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获得贷款所需的手续;

(十五)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并被甲方接受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及在有关的相关文件条款的规限下,乙方应直接或通过其已同意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

(一)利用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和销售方面的专业技能,协助合营公司选择合适的技术和管理系统;

(二)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三)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四)按第十九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购买其运营所需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制造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六)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具有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

(七)协助合营公司在必要时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八)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必要的雇员培训;

(九)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获得贷款所需的手续;

(十)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十一)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十二)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十三)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并被乙方接受其它事宜。

第四十五条合营各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最大努力提供上述各自负责的协助事项或促使该协助被提供。在各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协助时,尽管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将触犯其受约束的任何法律或合同,各方都不得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

除非合营公司和各方另行商定,任何一方就上述事宜协助合营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各自承担。

第十一章 技术转让

第四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一)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二)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和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三)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四)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五)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和情报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六)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四十八条如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另行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规定技术转让费收取与支付办法、技术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标识和商标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和使用其自己的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的设计和其将来的任何修改应在注册和使用之前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在合营公司解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下,除非各方之间另有协议,所有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应予以注销。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设备、原材料供应和公用工程服务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应遵循公允的市场原则,在中国境内外向在数量、质量、服务、价格、币种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方面最有竞争力的服务、供应来源,购买所需的工程建设服务、设备、原材料供应和公用工程服务。

第五十三条 在符合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应就工程建设服务、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给予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第一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在符合的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合营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服务合同。该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五十五条 在遵循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前提下,合营公司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应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如果该货物,

(一)在中国制造;

(二)以与国外相同的条件提供;

(三)适合最先进的技术。

第五十六条在符合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该长期原材料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合营各方应促使其董事会成员批准此附属合同。

第五十七条在符合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公用工程和服务合同。该公用工程和服务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十四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其中,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五十九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一)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二)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销售的占【】%;

(三)由乙方或其关联公司销售的占【】%

(四)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第六十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 为保障合营公司的业务发展,合营各方承诺不与合营公司竞争。不竞争的业务和产品、区域、时间是,

(一)甲方,

业务和产品范围是,【】;

区域,【】(含境内外);

时间,【】。

(二)乙方,

业务和产品范围是,【】;

区域,【】(含境内外);

时间,【】。

第十五章 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如果各方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在各方修改本合同、章程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核准后,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应相应变更,以反映出股权比例变化。首任董事长由【】方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首任副董事长由【】方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

第六十四条每名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而撤换该委派方委派的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由另一名董事或其他董事取代被撤换的董事以完成其任期。为免产生疑问,此权利包括提名方有权撤换其提名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视乎情况而定)的人。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在董事会指定的权限内行使其授权,并且只有根据董事会的事先批准,董事长方可以签有约束力的合同约束合营公司,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合营公司采取任何行动。如果董事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一般而言,应将其职责授予副董事长,但董事长有权行使其酌情权,将其一些或全部职责授予其认为适合的另一名董事。董事长如果无法履行其职责,并且没有将其职责授予另一名董事,应被视为已将其职责授予副董事长。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应就与合营公司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宜做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要求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无法召集和/或主持会议,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名董事召集和/或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和/或主持会议,则副董事长应指定另一名董事担任该次会议的副董事长。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在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董事向各方发出不少于【三十天】的事前书面通知后召集,该通知同时还须附有书面议程,合理详细地说明在该董事会会议上将提议及讨论的事项;但是,如果会议在中国境外举行,则事前书面通知不应少于【四十五天】。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举行;但是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同意,也可在其他任何合适的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或其他电子通讯方法召开和举行,但前提始终是在该董事会会议上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七十条 作为董事会会议的替代,由合营公司董事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亲自或通过传真签署的书面决议,与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如董事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名董事或其他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作为其代表并代其进行表决。被授权作为委托代表的人可凭一个以上委托书就某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代表一名以上董事。如果凭委托书表决,则被授权作为委托代表的董事或其他代表必须按照委托书中的指示进行表决。如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正式指定委托代表代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则该名董事应被视为放弃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任何事宜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即至少【】名董事或其正式指定的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其中各方各委派至少一名,否则不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如在会议召开之日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该会议应延期至【】天后举行,或延期至董事大多数同意的另一日期,但无论如何该日期不应迟于原来会议日期三十天。

第七十三条 不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其会议的结果和决议做成中文及【英文】的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下事项只可在正式组成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亲自或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委托代表出席该会议的每名董事一致(或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一)对合营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二)合营公司提前终止、解散、清算或延长合营公司期限;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变更和/或转让;

(四)合营公司与任何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五)任何分支机构之设立,或投资于或成立资本投资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任何公司;

(六)批准经审计的年度账目;

(七)批准经营计划;

(八)合营公司经营范围的任何实质改变;

(九)对合营公司资产设定任何抵押、留置权、质押或其他担保。

(十)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除上述第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需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所有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除非该董事被授权作为其他董事的委托代表,在此情况下,除了其本人的一票外,还可代其所代表的每位董事各投一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决定性的一票。

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批准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政策及年度资金和营运预算;

(二)无需双方或其关联公司予以担保的、贷款额度超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融资计划;

(三)设立分支机构、或向任何公司投资或成立此类公司的投资额低于【】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

(四)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使用计划及其改变;

(五)决定由双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待遇等事项;

(六)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金额超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公司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公司的任何重要资产;

(七)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提起或解决;

(八)批准财务权力(涉及采购、支付、信贷、银行业务及其他财务承付事项)及将原属于董事会的财务权力再行委托授权;

(九)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盈余资金去提前偿还第三方贷款;

(十)聘任和解聘合营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批准合营公司年度账目;

(十二)制定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其他须董事会决议或批准的事项及董事会认为须决议或批准的事项。

(十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如果就任何决议的表决出现正反票数相同,董事应立即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董事长应无第二及决定性的一票,董事长不在时,代董事长亦无第二及决定性的一票。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代董事长或代副董事长)有权在第一次表决后的六十天后就有关事项召开会议进行第二次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亦出现正反票数相同,在第二次表决后三十天内,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或代董事长/代副董事长)应共同将有关事项转交甲方、乙方指定的各自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该等高层管理人员代表(统称为“高层人员”)。各方高层人员应努力就有关事项形成一项决议,该决议对董事会和合营公司均有约束力。就本合营合同而言,如果在收到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转交事项后三十天内各方高层人员无法就该事项形成决议,则有关事项视为未经董事会通过。

如果该未经董事会通过或各方高层人员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对合营公司的业务经营或合营各自在合营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可按本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七十八条董事就参加董事会所发生的开支应由合营公司承担。董事行使其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其他合理开支可由合营公司偿付,但条件是,开支须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行动和是为合营公司的利益而发生的,并且经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审查和核证。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无偿向合营公司提供服务(该董事同时兼任合营公司的雇员则除外)。

第八十条如董事会合理地认为某一董事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或对合营公司造成或将会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撤换该名董事,在此情况下应要求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委派另一名董事替换该名董事。

第八十一条 甲方和乙方应促使各董事在合营公司成立日期后三周之内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以批准决定如下事项,

(一)批准、通过和/或签署附属合同以及合营公司原则和政策;

(二)通过授予总经理的权限以及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它权限的决议;

(三) 通过委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决议;

(四)认可筹建期费用;

(五)认可和采纳合营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其他印章;

(六)指定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

(七)认可公司地址;

(八)批准开立合营公司银行账户;

(九)批准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的授权权限;

(十)批准年度经营计划;

(十一) 授权董事长确定出资日期并向股东各方发出出资证明书;

(十二)批准、认可或确认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十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方推荐。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由一方提名的职位将由另一方提名,依此轮换。为合营公司最大利益考虑,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在职位上有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可以连任。

第八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根据董事会相关决议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营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合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应支持和协助总经理管理合营公司一切日常事务。

第八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指导下职责,主持财务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遵照有关的会计法规和合营公司的特别要求,制定合营公司的会计政策。

(二)制定合营公司的会计程序以记录所有财务及经济往来,并为合营公司和双方编制适当的月度、季度、年度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及设计和编制符合双方各自报告要求的财务报告。

(三)分析和提供财务和经济数据,为合营公司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为合营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确保内部政策的遵守、资产的安全、防止和发现欺诈及错误、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以及按时编制可靠的财务信息。

(五)制定和实施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现金流量预测、资本开支及收入开支计划。

(六)制定资金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盈余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管理。

(七)开发和实施公司的计算机化财务管理信息、财务及会计制度,确保可有效及系统地产生准确的财务数据,并且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电算化系统在实施三个月内得到主管财政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确保合营公司遵守有关税务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实施适当的税务规划方案。

(九)配合合营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成其对公司进行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向总经理提交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确保适当保存合营公司的会计档案。

(十一)确保合营公司遵守融资安排项下的义务。

(十二)承担本合同、章程所载及董事会有关决议通过的其他职责和责任。

第八十五条每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促使每一高级管理人员都遵守本合同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并维护合营公司利益。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在合营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其它经济组织或政府机构的管理职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公司的任何商业竞争和不得从事其它可能有损合营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未经提名一方的同意,董事会不得罢免任何一方按本章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玩忽职守或表现不佳,董事会有权依解雇该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被提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八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死亡、被免职、离职或丧失行为能力,则按本章提名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一方应有权提名更换人员。

第八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不因国籍、种族、性别、教育、年龄而有所差别。

第八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合营公司参考同类型企业和当地通行水平拟定,由董事会批准。

第九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及需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其它人员在合营公司职位上所得的薪酬和福利如低于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及需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其它人员到合营公司任职前的薪酬和福利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委派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的合营方承担。

第十七章 筹备和建设

第九十一条合营公司在项目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临时的项目管理组(“PMT”)。PMT应由合营各方提名的代表以及合营公司项目建设的承包商组成。

第九十二条PMT应负责项目的执行,包括有关设施的设计、工程与施工有关的采购、施工和试运转。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PMT应设项目主任一名,由【】方提名,项目副主任一名由【】方提名,两者均应由董事会任命。项目主任应向董事会汇报,并应与项目副主任一起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合作执行项目。

第九十四条 项目主任、副主任的职责应包括,

(一)确保项目的施工符合合营公司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

(二)在项目副主任的协助下,就项目工程设计、采购和建设的重大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三)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就项目的所有决定,包括获得董事会批准就执行项目为PMT授予必需或适当的权力;

(四)领导PMT的日常职能,以执行项目直至项目竣工,包括实施工程、采购和建设合同;

(五)以最优化的方式利用PMT各个部门的人力资源,以完成执行项目;

(六)评估项目的整体工程和施工目标,并将实施最优化;

(七)向董事会提供详细计划和经费时间表,并向总经理提供副本,并与财务部联系以确保对项目的施工和管理维持适当的财务控制和付款授权;

(八)就与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和领导与上海市政府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项目副主任的职责应包括,

(一)与项目主任协调,协助领导PMT的日常职能,以执行项目直至项目竣工;

(二)协助项目主任向董事会汇报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三)项目主任不在时,根据项目主任的要求履行项目主任的职责;

(四)通过设立一个职务协调PMT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工作及通过直接监督获委派担任该职务的人,协助进行项目的相应工作;

(五)实施项目主任做出的决定;条件是,如果意见不一致,项目副主任应有权向董事会汇报其意见和建议。合营公司的有关报告、资料和备忘录,均应一视同仁地提供给项目主任和项目副主任。

第九十五条项目主任应就PMT的管理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并向董事会负责。项目副主任和PMT部门的部门主任应根据本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履行其各自的职责并直接向项目主任汇报并对其负责。项目主任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一般而言,应将其职责授予项目副主任,但项目主任应有权行使其酌情权,将其一些或全部职责授予其认为适合的PMT部门主任。项目主任如果无法履行其职责,且没有将其职责授予项目副主任或一名PMT部门主任,应被视为已将其职责授予项目副主任。

第九十六条 PMT中设立【】个职能部门,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将根据项目主任和项目副主任的共同推荐挑选一家支持承包商协助PMT,并且经挑选的支持承包商应与合营公司签订合同。

第九十八条如董事会合理地认为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PMT属下各职能部门的主任、任何部门主任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未达到董事会批准的既定目标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不称职,董事会可通过一致决议撤换该有关个人,在此情况下提名该人员的一方应提名另一人选接替,由董事会及时委任。

第九十九条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任、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和职能部门的主任和副主任及部门副主任因履行其各自的职责而发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合营公司应赔偿他们,条件是引致上述索赔和责任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不当行为、严重疏忽或违反刑法。

第一百条 有关设施试运转时,董事会应考虑通过决议,将项目视为已经竣工并解散PMT。

第十八章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各方同意促使合营公司采用和遵守高标准,旨在生产过程及其他各项活动中,保护雇员和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最小限度地使用自然资源和消耗能源。各方将促使合营公司开发一系列结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各方对其自己设施适用的有关标准原则的书面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总经理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合营公司标准的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公司应要求技术转让方和设备供应方保证其向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达到合营公司的标准,以使公司遵守中国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有权随时检查公司管理机构执行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合营公司标准的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各方可以自费派其内部的安全环保机构,检查公司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检查人员应有权进入公司使用的所有生产和辅助设施,并有权检查所有设施、设备、记录、档案和数据。检查报告应交给合营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上述各方的检查权在任何方面均不应取代或限制应由合营公司承担的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即各方不应因有此等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章 劳动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合营公司应有自主权按照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董事会制订的政策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员工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和福利等事宜。

第一百零八条有关员工的报酬、福利、保险和其他津贴应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确定,应与每名员工的知识技能、经验和工作业绩相称,并应根据在中国的竞争性条件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前提下,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应确定所有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天数和假期、超时工作政策、员工缺勤批准程序及所有其他劳动和聘用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员工应由公司按公司与员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聘用。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遵守关于劳动保护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和文明生产;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公司员工的劳动保险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营公司应采用现代化的、先进的企业机构操作办法,可与国际上最强的竞争对手匹敌及符合公司的商业政策。员工的资格及人数应按公司的经营需要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除中国法律法规有所规定外,对合营公司招聘的员工来自哪个单位和地点并无任何限制。合营公司无须以任何方式就其决定拒绝聘用任何人或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的员工而向任何个人、甲方、乙方或任何其他实体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员工将根据其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挑选。每名员工在公司开始聘用前,可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代表进行考核和面试。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应有绝对权力代表合营公司决定是否聘用上述任何人。所有劳动合同均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签订不同的试用期限。如果候选人已作为调派到合营公司的人员服务了三至六个月或以上,则该试用期可由总经理酌情放弃或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营公司聘用的以前为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工作的任何员工(“一方原员工”),应被视为由合营公司新聘用,该员工的聘用年限应从其受聘之日起计算。除双方另行书面同意外,合营公司不就一方原员工而在任何方面承担与其以前受聘于一方或该方关联公司有关的任何种类的义务。合营公司只承担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一方原员工受聘于公司的年限相关的义务。如果一方原员工因与其先前一方或一方的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而使合营公司遭受任何方面的损失,则原来直接聘用或通过其关联公司聘用该员工的有关方应对此向公司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位需要外籍人员担任的,可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批准。其聘用期限应在合营公司与其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双方及其关联公司为发展目的可以从甲、乙方借调员工,借调期间员工的工作关系保留在合营公司,借调期一经结束,这些员工即应回到原单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营公司签订的任何有关的劳动合同中应规定,一切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应由相关个人承担。合营公司将按中国法律法规代扣税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商业道德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合营公司员工应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建立工会。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支持工会的活动。

第二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合营公司的特点制定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应发布以下财务和会计报告,

(一)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所有报告;

(二)甲方内部规定要求的所有报告;

(三)乙方内部规定要求的所有报告。

合营公司提交各方的财务计划应符合各方内部通行制度的要求。

为了符合合营公司及各方对报告的要求,合营公司应建立现代的集约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硬件和软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营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应完全反映资产、负债和收支情况,并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应通过产品/产品系列方式反映经营成果,并包括预定成本的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合营公司的一切会计帐薄、报表和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应用中、【英】文书写保存。

第一百三十条 章程确定的一切会计帐薄、报表和报告应由财务负责人准备并签署,并提交财务、会计、电子数据处理和物料管理部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需要报当地财政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每年编制年度报表之前,合营公司应召集各方参加会议,审查年度财务状况及准备年度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下列文件、证件和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 合营公司向各方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书;

(二) 合营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 合营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应聘请甲方、乙方能够接受的在中国注册的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审计师,审核验证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十分熟悉中国和国际会计和审计惯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董事会及各方提交年度会计报告(包括该会计年度中、【英】文本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合营公司审计师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每一方可自费委派一名会计师(可以是中国或外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自己内部的审计师,代表该方审计公司的账目。合营公司应为该审计师在提供帐薄方面给予合理的协助,该审计师应对其审计的所有文件保密。

第一百三十七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就各方与中国税务机关的关系而言,各方应自行承担中国税务机关根据中国税法向各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或附属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及各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税费有关的代扣代缴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各方应尽早向有关机构提交确认合营公司为技术先进企业的申请,协助合营公司争取根据中国法律或经特别许可能获得的有利于合营公司和/或各方的所有税收优惠,并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免关税和增值税的有关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合营公司支付了全部应纳税金和履行了其他有关法律义务之后,董事会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储备基金、合营公司人员奖励及福利基金、合营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提取后的剩余利润应按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一百四十二条利润应原则上以人民币分配和支付。董事会应确定一适当的支付日期,不可迟于决定红利之日后的三十天。合营公司应于董事会确定的支付日期以各方指定的方式支付红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应乙方的要求,合营公司应按照届时适用的外汇支付的法规,把将分配给该方的人民币红利兑换成美元,并把红利为该方汇出境外。任何在董事会确定的支付日期之前的外汇汇率风险、银行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应由该方承担。

第二十一章 合营期限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商务部】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二十二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各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符合各方的最佳利益,本合同可以终止,

(一)合营公司无法有效地经营(未能达到经营目标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二) 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后果持续六个月以上,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三) 任何其他原因;

(四) 董事会出现难以克服的僵局。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避免公司被清算,为此,在同意终止前,各方应评估由一方或第三方继续经营公司的可能性。在终止协议中,各方可同意由一方自身购买或促使第三方购买另一方的出资,并继续经营合营公司。如果双方都有意购买或促使第三方购买另一方的出资,则对相应出资出价高的一方应有购买或促使第三方购买的权利。如果合营公司不能以此方式继续经营,则董事会可决定清算合营公司。

任何此等转让或清算的决定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一)如果另一方的一个成员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或章程(即:严重损害非违约方和/或公司的利益),并且在收到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此等违约未得到纠正;

(二)如果另一方的一个成员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或对其在公司的出资设置债权;

(三)如果另一方的一个成员被宣告破产,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的对象或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且因此成为和解和整顿或接管的对象,并且在此等情况下,在收到非受影响方书面通知后的九十日内,另一方的其他成员不接收或不能接收此受影响成员在合营公司的出资和/或从属股东贷款(如有的话);

(四)如果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公司的累计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且各方未能在任何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的九十日内就重建公司资本结构达成协议。

第一百五十条 在未与另一方磋商以寻找公平的解决方案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行使单方终止权。此等公平解决方案可包括一方内部的出资转让。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后,如果由于任何新的中国法律颁布或现有法律的修改而使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则该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各方应立刻互相协商以寻找一项可行的解决方法,且应尽一切合法努力将此等不利影响减至最小,设法达成协议以避免单方面的终止。

如果在上述书面通知后一年内未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履行合同和章程中所规定的义务并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对由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解散之日,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在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除非届时董事会另有决定,清算委员会应由【】人组成,由每一方分别委任【】名董事,【】名律师,【】名中国注册会计师。上述【】名成员中董事长为清算委员会主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董事会批准,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各方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将予以变卖或处置,从中所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 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 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并且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如果董事会未能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或者清算委员会的工作出现严重障碍,未能在清算开始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任何一方可向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

第一百六十条 如果合营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将依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所有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将最终报告提交审批机构,将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缴还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完成一切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注销公司的其他手续。合营公司账册和其他文件的正本应由甲方保存,乙方应有权保留上述账册和文件的复印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双方特此同意促成其各自任命的董事以使本章的规定得以实现的方式采取行动。

第二十三章 保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建设和商业营运期间,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甲方和乙方的保险标准,办理和维持完全和充分的工业保险及适当的人员保险。

第一百六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有执照的在中国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该等保险商应具备最好的共同保险和再保险评级的水平。如果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可向外国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向有中国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合营公司有需要,各方应协助合营公司聘请一家保险事务顾问。

第一百六十六条 鉴于投资规模巨大, 合营公司应促使合营公司的保险商在中国和国际的再保险市场办理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再保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委托下,各方应协助合营公司咨询及协调保险事宜。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一百六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一百七十条由于一方不执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章 保密

第一百七十一条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各方保证,任何一方不应使用另一方或合营公司在谈判期间或合营公司建立或经营期间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并且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允许,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保密资料是指任何尚未公开的专有技术或商业资料。需要各方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应由提供方明确标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保密资料一旦合法地公开,此保密义务应即行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各方和合营公司应与其接触保密资料的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除非在有关合同中对保密资料另有规定,本合同的终止或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转让其对公司的出资,不应影响各方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六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二章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一百七十七条如果一方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声明或保证,造成一方或合营公司发生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而且该方未在本合同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纠正该违约,则该等事件应被视为构成违约。如果发生违约,在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下,非违约方可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终止本合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如合营公司和/或没有违约的其中一方(“非违约方”)因另一方(“违约方”)违约而遭受任何直接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则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和/或非违约方(视情况而定)任何上述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并使其免受任何该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之损害。但是,违约方无须对后果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负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不可抗力”指生效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合同各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该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民事骚乱、罢工及不能预见、不能防止或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被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如此受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履行的一方应以书面通知其他方发生不可抗力,并应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预期的持续期的说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上述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的范围和时间内应予免除,但上述免除不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果一方未尽合理努力在其控制范围内尽速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至最低,则本章的条款不应适用于该方。

第二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但是,如果有关本合同的某一事务,在中国没有公布的或可公开获得的法律依据,则应参照一般的国际商业惯例。

第二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八十四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首先书面通知其他方存在争议日期后的六十天内仍未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可根据本章的规定,

(一) 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

(二) 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定一名仲裁员,乙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双方协商选定。如果在三十天内,未能商定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则该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庭根据其规则选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应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同意受该裁决约束,并按该裁决行事。可向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对裁决做出司法承认及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令。除了正在仲裁的有争议的具体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程序或有关程序中(包括任何仲裁裁决的执行),本合同每一方明示放弃以主权国豁免权为理由的辩护,并放弃以其事实是或声称是主权国的机构或部门为理由的任何其他辩护。

第三十章 文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三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一百九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公用工程服务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原料供应协议、商标使用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作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任何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地行使均不排除其未来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如本合同的条款与章程的条款相抵触,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章程包含双方就本合同标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谅解,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各自做出的及互相达成的所有协商、谈判及协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书信或通知)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以传真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七天应视为收件日期;如以传真发出,则在传真发出(经传送报告证明)后两个工作天应视为收件日期。所有通知和通讯应发往本合同第二章所载的有关地址,直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该地址为止。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 总 则

中国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营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条件和条款中做出了其他规定,否则下述词语具有下面规定的含义,

合营各方 签署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一方及甲方和乙方。

外方 合营各方中注册地在中国境外并按中国境外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

中方 合营各方中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并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

关联公司 一方的关联公司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至少【】的表决权。

合同 指本合资经营合同。

公司或合营公司 指根据本合同、章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

章程 指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本公司章程;

项目 是指经各方同意、并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而由合营公司实施的项目。【描述,装置名称、产能、产品等】

合营产品 合营公司实施项目所生产并由合营公司销售的产品。【描述,产品名称、产量等】

股权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股东融资协议 指所有股东贷款、股东担保及本合同一方据以同意协助或支持公司筹措资金或融资的任何其他协议。

股东贷款 指一方或其关联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贷款。

生效日期 指本合同书审批机关批准日期。

审批机关 指负责审批中国合营企业的中国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 指任何中央、省或地方政府的立法或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或任何仲裁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分支机构。

中国和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1)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3)中国台湾地区.

附属协议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各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第三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协议。

第二条 除非上下文有另有约定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否则本合同适用下述使用和解释规则。

(一)表示单数的词语同时可指复数。“或”这个词语不应被解释为排他的;表示某个性别的词语也可以指另一个性别。

(二)所提到的附录、条款、附件、表和附表均为本合同中或所附的附录、条款、附件、表和附表

(三)所提到的任何协议,包括本合同,指根据他们的有关规定,不定期修改、增补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表和附表。

(四)凡提到法令或规定应解释为包括所有的该法令或规定的合并、修改或更换规定。

(五)“包括”这个词语应是无限制的;

(六)本合同书中的标题和目录仅为提供方便,对其解释无任何影响。

第三章 合营各方

第三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国法律注册,其注册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按【】国法律登记注册,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合同每一方向其他方声明、保证和承诺,于本合同日期和生效日期,

(一)其为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成立地的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续及符合各项规定的独立法人;

(二)其拥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并且于生效日期,其拥有一切所需权力、授权和批准,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项义务;

(三)其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其签订本合同,而且在本合同上签字的其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

(四)自生效日期起,本合同的规定应构成其在法律上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五)其拥有的有关本合同所述的事项的、任何政府机关或来自任何政府机关的一切重要文件、声明和资料已透露予其他方,而且其以前提供予其他方的任何文件并未载有任何有关重要事实的不真实声明。

每一方应就违反任何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引起的一切损失、开支和责任赔偿其他方。

第四章 成立合营公司

第五条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八条 合营公司应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公司的活动应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和保护。

第九条合营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除本合同另行规定或双方另行事先书面约定外,一方一经缴清其对合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全部出资额后,便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保证或其他方式向合营公司提供资金或代表公司向第三方提供资金,除非合营各方达成增资或融资、股东贷款协议。双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其各自认缴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合营公司债权人仅对合营公司拥有追索权,而不应要求任何一方偿付合营公司债务,除非该方就合营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按照其各自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第五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十条 甲方、乙方合营经营的目的是,【】。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一)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十三条 合营期限内,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合营公司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其余为借贷资金。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共出资人民币【】元,其中,

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房产【】元;

土地使用权【】元;

知识产权【】元;

其它【】元;

2. 乙方共出资【】(外币),其中,

现金【】(外币)元;

机械设备【】(外币)元;

工业产权【】(外币)元;

其它【】(外币)元。

乙方出资所用之外币汇率应为乙方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该外币的中间汇率。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和办法如下,

第一期缴付,

甲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工作日内,将甲方出资额的【】%,即【】元人民币存入合营公司的账户,或将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过户给合营公司。

乙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工作日内,将已方出资额的【】%,即【】元(外币存)入合营公司的账户,或将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过户给合营公司。

第二期缴付,(略)

…………

最后一期缴付,

甲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完成最后一期的【】%缴付,即【】元人民币。

乙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完成最后一期的【】%缴付。即【】元(外币)。

第十七条 尽管本合同内有其他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注册资本出资义务在形式和实质上应首先符合下述条件,为双方所满意,

(一)取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甲方出资所需的批准;

(二)取得乙方所在国有关机构对乙方出资所需要的批准;

(三)注册日期起的【】天内建立合营公司的外汇账户。

(四)双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在不做实质变化的情况下由审批机关批准。

(五) 完成下列附属协议的签署(如需要的情况)

甲方和/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甲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公用工程使用合同;

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许可合同;

甲方和/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协议;

中国政府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出让协议;

甲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让协议;

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营公司颁发合营公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在不做实质改变的情况下,完成合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履行了注册资本的出资后,双方应令双方均能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的合格注册会计师进行注册资本的双方出资的验证,并颁发出资的验资报告,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经任何政府要求的批准,证明商定的注册资本出资履行后,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颁发出资证明书,根据验资报告反映各自的出资价值。董事会应责成总经理做好合营公司已颁发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颁发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应是双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结论性证明。如果出资证明书损坏或遗失,有关方应立即通知合营公司,宣布遗失或损坏的证明无效,并申请颁发新的出资证明。发生这种事件时,遗失或损坏的证明失效后,合营公司应立即颁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当任何合营一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在合营公司所拥有的股权时,应将下列内容书面通知合营其他各方,

(1) 进行转让的意图;

(2) 拟转让的详细条款和条件;

(3) 拟受让方及其背景资料详情。

第二十二条根据书面转让通知列明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规定,合营其他各方应有优先购买该等股权的权利。转让方、第三方应公平、公正按市场原则不妨碍合营其他方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如果转让方根据第三方提出的以资产或权益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要约而发出书面转让通知的,转让方还应在书面转让通知中包含此资产或权益的现金等值及其可考证的评估依据,以使合营其他一方或各方在行使其优先权时能够提出与该要约相配的数额。

第二十四条外方欲转让股权的,在全体外方股权在注册资本中比例不降低至25%以下的情况下,该外方应先向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时发出书面转让通知。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等享有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中方欲转让股权的,在全体中方股权在注册资本中比例不增加至75%以上的情况下,该中方应先向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时发出书面转让通知。所有合营各方中的中方、外方同等享有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以及外方在行使优先权时,所有合营各方中外方拥有的全部股权的份额以转让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规章、决定所允许的最高限为限。

第二十七条 每一非转让方应在书面转让通知实际送达后【】日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其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接受或不接受转让及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

(2) 赞同或反对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非转让方中任何一方未在上述【】日期限内通知转让方,该非转让方应被视为同意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或由另一非转让方购买该等股权。

第二十八条如果两个非转让方均未在该【】日内通知转让方,其希望购买拟转让的股权或其反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两个非转让方均同意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则转让方可在取得董事会批准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按转让通知列明的条款和条件,向上述拟订的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应向非转让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有关转让已按转让通知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只要转让按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各方应促使董事会一致同意该转让。当有关转让在各非转让方委任董事通过后被发现不符合转让通知条款时,在不损害非转让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的前提下,若其委任董事认为不符合的程度为实质时,可推翻对该转让的通过决议及令其变得无效,并可寻求一切可行途径对该转让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在服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只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相当于或优于转让方、完全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转让方在本合同、合同附件和所有相关文件,或其他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在其他条件下能为非转让方及合营公司的贷款人所接受的第三方(非转让方及贷款人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上述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在合营公司全面开始运营并在稳定状态下连续生产不少于【】天后【】年内,各方不应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而在董事会未对是否批准投资方案做出决定前,任何一方亦不应转让其合营公司的股权给另一方。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此一致认同, 在满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将不被适用,

(一)合营各方将其在合营公司中股权向其关联公司转让、划转、合并、置换;

(二)接受转让、划转、合并、置换的关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相当于或优于转让方;

(三)转让方应促使、保证且该关联公司接受本合同、所有合同附件及相关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三十三条向关联公司转让股权的,转让首先书面通知董事会和其它方,说明该关联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以及该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和地址。转让方应取得其它方对该转让的书面同意,其它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该转让并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日内提供对该转让的书面同意或反对意见。如果任何非转让方未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日内对该转让给予书面答复,该非转让方应被视为同意该转让。各方同意该转让时,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对上述转让的决议,但该转让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该等转让应报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除本合同列明的其他保密义务外,每一方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对于有关转让合营公司股权的详情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外,转让方在就向第三方的可能转让进行谈判时,应促使该第三方保证对可能转让的所有详情保守秘密,不论该转让最终是否完成。但就拟定的转让而言,上述保密承诺应允许该转让方、第三方或其相关的关联公司遵守适用于转让方或该第三方的法律或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定的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转让合营公司股权的,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取得这种批准。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营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所有权变更的注册登记。

第八章 注册资本增加和认购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应得到董事会的一致投票的决议批准。如果需要,应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得到董事会的一致同意后,以及如果需要时,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营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合营各方有权按注册资本的现有的出资比例认购增加的部分,除非双方另有其他商定。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后,合营一方未按规定时间缴付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合营其他各方应有权(但非义务)提供这部分出资,且未缴付其应追加注册资本的合营一方应使其委派的董事行使投票权同意合营其他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追加投资。

第三十九条在出现上述第三十八条情形后,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份额应做相应的调整,并修改合同和公司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 融资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应由合营公司以下列方式获得融资,

(一)项目融资,合营公司项目建设期间采取项目融资方式从中国境内外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二)股东贷款,在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由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三)股东担保,合营公司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内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第四十一条如果合营各方同意以股东贷款方式或促使其关联公司以股东贷款方式向合营公司提供额外资金,则股东贷款应根据每一方与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签署的股东融资协议予以提供,

(一)甲方应以人民币通过委托贷款或担保方式提供股东贷款,乙方应以美元提供股东贷款;

(二)股东贷款的提取应按双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同比例提取;

(三)双方应按照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同时提供股东贷款;和

(四)每一方提供的股东贷款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当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可依据董事会通过的条款和条件向国内或国外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如果这些银行或机构要求提供股东担保,双方应按照其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提供单独而并非连带责任的担保,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此类担保。

第四十三条 合营各方按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合营公司融资中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第十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及在有关的相关文件条款的规定下,甲方应直接或通过其已同意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

(一) 利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和销售方面的专业技能,协助合营公司选择合适的技术和管理系统;

(二)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及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四) 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六) 按合本同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出资;

(七)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八)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购买其运营所需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制造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九)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十)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具有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

(十一)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十二)协助合营公司在必要时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必要的雇员培训;

(十四)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获得贷款所需的手续;

(十五)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并被甲方接受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及在有关的相关文件条款的规限下,乙方应直接或通过其已同意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

(一)利用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和销售方面的专业技能,协助合营公司选择合适的技术和管理系统;

(二)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三)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四)按第十九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购买其运营所需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制造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六)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具有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

(七)协助合营公司在必要时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八)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必要的雇员培训;

(九)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获得贷款所需的手续;

(十)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十一)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十二)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十三)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并被乙方接受其它事宜。

第四十五条合营各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最大努力提供上述各自负责的协助事项或促使该协助被提供。在各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协助时,尽管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将触犯其受约束的任何法律或合同,各方都不得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

除非合营公司和各方另行商定,任何一方就上述事宜协助合营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各自承担。

第十一章 技术转让

第四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一)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二)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和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三)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四)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五)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和情报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六)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四十八条如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另行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规定技术转让费收取与支付办法、技术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标识和商标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和使用其自己的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的设计和其将来的任何修改应在注册和使用之前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在合营公司解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下,除非各方之间另有协议,所有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应予以注销。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设备、原材料供应和公用工程服务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应遵循公允的市场原则,在中国境内外向在数量、质量、服务、价格、币种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方面最有竞争力的服务、供应来源,购买所需的工程建设服务、设备、原材料供应和公用工程服务。

第五十三条 在符合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应就工程建设服务、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给予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第一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在符合的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合营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服务合同。该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五十五条 在遵循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前提下,合营公司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应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如果该货物,

(一)在中国制造;

(二)以与国外相同的条件提供;

(三)适合最先进的技术。

第五十六条在符合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该长期原材料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合营各方应促使其董事会成员批准此附属合同。

第五十七条在符合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公用工程和服务合同。该公用工程和服务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十四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其中,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五十九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一)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二)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销售的占【】%;

(三)由乙方或其关联公司销售的占【】%

(四)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第六十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 为保障合营公司的业务发展,合营各方承诺不与合营公司竞争。不竞争的业务和产品、区域、时间是,

(一)甲方,

业务和产品范围是,【】;

区域,【】(含境内外);

时间,【】。

(二)乙方,

业务和产品范围是,【】;

区域,【】(含境内外);

时间,【】。

第十五章 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如果各方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在各方修改本合同、章程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核准后,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应相应变更,以反映出股权比例变化。首任董事长由【】方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首任副董事长由【】方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

第六十四条每名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而撤换该委派方委派的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由另一名董事或其他董事取代被撤换的董事以完成其任期。为免产生疑问,此权利包括提名方有权撤换其提名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视乎情况而定)的人。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在董事会指定的权限内行使其授权,并且只有根据董事会的事先批准,董事长方可以签有约束力的合同约束合营公司,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合营公司采取任何行动。如果董事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一般而言,应将其职责授予副董事长,但董事长有权行使其酌情权,将其一些或全部职责授予其认为适合的另一名董事。董事长如果无法履行其职责,并且没有将其职责授予另一名董事,应被视为已将其职责授予副董事长。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应就与合营公司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宜做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要求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无法召集和/或主持会议,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名董事召集和/或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和/或主持会议,则副董事长应指定另一名董事担任该次会议的副董事长。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在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董事向各方发出不少于【三十天】的事前书面通知后召集,该通知同时还须附有书面议程,合理详细地说明在该董事会会议上将提议及讨论的事项;但是,如果会议在中国境外举行,则事前书面通知不应少于【四十五天】。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举行;但是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同意,也可在其他任何合适的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或其他电子通讯方法召开和举行,但前提始终是在该董事会会议上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七十条 作为董事会会议的替代,由合营公司董事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亲自或通过传真签署的书面决议,与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如董事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名董事或其他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作为其代表并代其进行表决。被授权作为委托代表的人可凭一个以上委托书就某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代表一名以上董事。如果凭委托书表决,则被授权作为委托代表的董事或其他代表必须按照委托书中的指示进行表决。如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正式指定委托代表代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则该名董事应被视为放弃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任何事宜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即至少【】名董事或其正式指定的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其中各方各委派至少一名,否则不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如在会议召开之日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该会议应延期至【】天后举行,或延期至董事大多数同意的另一日期,但无论如何该日期不应迟于原来会议日期三十天。

第七十三条 不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其会议的结果和决议做成中文及【英文】的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下事项只可在正式组成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亲自或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委托代表出席该会议的每名董事一致(或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一)对合营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二)合营公司提前终止、解散、清算或延长合营公司期限;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变更和/或转让;

(四)合营公司与任何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五)任何分支机构之设立,或投资于或成立资本投资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任何公司;

(六)批准经审计的年度账目;

(七)批准经营计划;

(八)合营公司经营范围的任何实质改变;

(九)对合营公司资产设定任何抵押、留置权、质押或其他担保。

(十)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除上述第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需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所有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除非该董事被授权作为其他董事的委托代表,在此情况下,除了其本人的一票外,还可代其所代表的每位董事各投一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决定性的一票。

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批准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政策及年度资金和营运预算;

(二)无需双方或其关联公司予以担保的、贷款额度超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融资计划;

(三)设立分支机构、或向任何公司投资或成立此类公司的投资额低于【】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

(四)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使用计划及其改变;

(五)决定由双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待遇等事项;

(六)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金额超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公司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公司的任何重要资产;

(七)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提起或解决;

(八)批准财务权力(涉及采购、支付、信贷、银行业务及其他财务承付事项)及将原属于董事会的财务权力再行委托授权;

(九)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盈余资金去提前偿还第三方贷款;

(十)聘任和解聘合营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批准合营公司年度账目;

(十二)制定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其他须董事会决议或批准的事项及董事会认为须决议或批准的事项。

(十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如果就任何决议的表决出现正反票数相同,董事应立即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董事长应无第二及决定性的一票,董事长不在时,代董事长亦无第二及决定性的一票。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代董事长或代副董事长)有权在第一次表决后的六十天后就有关事项召开会议进行第二次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亦出现正反票数相同,在第二次表决后三十天内,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或代董事长/代副董事长)应共同将有关事项转交甲方、乙方指定的各自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该等高层管理人员代表(统称为“高层人员”)。各方高层人员应努力就有关事项形成一项决议,该决议对董事会和合营公司均有约束力。就本合营合同而言,如果在收到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转交事项后三十天内各方高层人员无法就该事项形成决议,则有关事项视为未经董事会通过。

如果该未经董事会通过或各方高层人员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对合营公司的业务经营或合营各自在合营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可按本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七十八条董事就参加董事会所发生的开支应由合营公司承担。董事行使其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其他合理开支可由合营公司偿付,但条件是,开支须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行动和是为合营公司的利益而发生的,并且经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审查和核证。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无偿向合营公司提供服务(该董事同时兼任合营公司的雇员则除外)。

第八十条如董事会合理地认为某一董事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或对合营公司造成或将会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撤换该名董事,在此情况下应要求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委派另一名董事替换该名董事。

第八十一条 甲方和乙方应促使各董事在合营公司成立日期后三周之内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以批准决定如下事项,

(一)批准、通过和/或签署附属合同以及合营公司原则和政策;

(二)通过授予总经理的权限以及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它权限的决议;

(三) 通过委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决议;

(四)认可筹建期费用;

(五)认可和采纳合营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其他印章;

(六)指定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

(七)认可公司地址;

(八)批准开立合营公司银行账户;

(九)批准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的授权权限;

(十)批准年度经营计划;

(十一) 授权董事长确定出资日期并向股东各方发出出资证明书;

(十二)批准、认可或确认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十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方推荐。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由一方提名的职位将由另一方提名,依此轮换。为合营公司最大利益考虑,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在职位上有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可以连任。

第八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根据董事会相关决议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营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合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应支持和协助总经理管理合营公司一切日常事务。

第八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指导下职责,主持财务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遵照有关的会计法规和合营公司的特别要求,制定合营公司的会计政策。

(二)制定合营公司的会计程序以记录所有财务及经济往来,并为合营公司和双方编制适当的月度、季度、年度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及设计和编制符合双方各自报告要求的财务报告。

(三)分析和提供财务和经济数据,为合营公司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为合营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确保内部政策的遵守、资产的安全、防止和发现欺诈及错误、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以及按时编制可靠的财务信息。

(五)制定和实施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现金流量预测、资本开支及收入开支计划。

(六)制定资金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盈余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管理。

(七)开发和实施公司的计算机化财务管理信息、财务及会计制度,确保可有效及系统地产生准确的财务数据,并且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电算化系统在实施三个月内得到主管财政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确保合营公司遵守有关税务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实施适当的税务规划方案。

(九)配合合营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成其对公司进行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向总经理提交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确保适当保存合营公司的会计档案。

(十一)确保合营公司遵守融资安排项下的义务。

(十二)承担本合同、章程所载及董事会有关决议通过的其他职责和责任。

第八十五条每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促使每一高级管理人员都遵守本合同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并维护合营公司利益。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在合营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其它经济组织或政府机构的管理职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公司的任何商业竞争和不得从事其它可能有损合营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未经提名一方的同意,董事会不得罢免任何一方按本章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玩忽职守或表现不佳,董事会有权依解雇该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被提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八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死亡、被免职、离职或丧失行为能力,则按本章提名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一方应有权提名更换人员。

第八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不因国籍、种族、性别、教育、年龄而有所差别。

第八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合营公司参考同类型企业和当地通行水平拟定,由董事会批准。

第九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及需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其它人员在合营公司职位上所得的薪酬和福利如低于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及需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其它人员到合营公司任职前的薪酬和福利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委派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的合营方承担。

第十七章 筹备和建设

第九十一条合营公司在项目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临时的项目管理组(“PMT”)。PMT应由合营各方提名的代表以及合营公司项目建设的承包商组成。

第九十二条PMT应负责项目的执行,包括有关设施的设计、工程与施工有关的采购、施工和试运转。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PMT应设项目主任一名,由【】方提名,项目副主任一名由【】方提名,两者均应由董事会任命。项目主任应向董事会汇报,并应与项目副主任一起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合作执行项目。

第九十四条 项目主任、副主任的职责应包括,

(一)确保项目的施工符合合营公司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

(二)在项目副主任的协助下,就项目工程设计、采购和建设的重大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三)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就项目的所有决定,包括获得董事会批准就执行项目为PMT授予必需或适当的权力;

(四)领导PMT的日常职能,以执行项目直至项目竣工,包括实施工程、采购和建设合同;

(五)以最优化的方式利用PMT各个部门的人力资源,以完成执行项目;

(六)评估项目的整体工程和施工目标,并将实施最优化;

(七)向董事会提供详细计划和经费时间表,并向总经理提供副本,并与财务部联系以确保对项目的施工和管理维持适当的财务控制和付款授权;

(八)就与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和领导与上海市政府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项目副主任的职责应包括,

(一)与项目主任协调,协助领导PMT的日常职能,以执行项目直至项目竣工;

(二)协助项目主任向董事会汇报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三)项目主任不在时,根据项目主任的要求履行项目主任的职责;

(四)通过设立一个职务协调PMT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工作及通过直接监督获委派担任该职务的人,协助进行项目的相应工作;

(五)实施项目主任做出的决定;条件是,如果意见不一致,项目副主任应有权向董事会汇报其意见和建议。合营公司的有关报告、资料和备忘录,均应一视同仁地提供给项目主任和项目副主任。

第九十五条项目主任应就PMT的管理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并向董事会负责。项目副主任和PMT部门的部门主任应根据本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履行其各自的职责并直接向项目主任汇报并对其负责。项目主任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一般而言,应将其职责授予项目副主任,但项目主任应有权行使其酌情权,将其一些或全部职责授予其认为适合的PMT部门主任。项目主任如果无法履行其职责,且没有将其职责授予项目副主任或一名PMT部门主任,应被视为已将其职责授予项目副主任。

第九十六条 PMT中设立【】个职能部门,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将根据项目主任和项目副主任的共同推荐挑选一家支持承包商协助PMT,并且经挑选的支持承包商应与合营公司签订合同。

第九十八条如董事会合理地认为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PMT属下各职能部门的主任、任何部门主任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未达到董事会批准的既定目标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不称职,董事会可通过一致决议撤换该有关个人,在此情况下提名该人员的一方应提名另一人选接替,由董事会及时委任。

第九十九条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任、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和职能部门的主任和副主任及部门副主任因履行其各自的职责而发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合营公司应赔偿他们,条件是引致上述索赔和责任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不当行为、严重疏忽或违反刑法。

第一百条 有关设施试运转时,董事会应考虑通过决议,将项目视为已经竣工并解散PMT。

第十八章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各方同意促使合营公司采用和遵守高标准,旨在生产过程及其他各项活动中,保护雇员和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最小限度地使用自然资源和消耗能源。各方将促使合营公司开发一系列结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各方对其自己设施适用的有关标准原则的书面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总经理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合营公司标准的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公司应要求技术转让方和设备供应方保证其向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达到合营公司的标准,以使公司遵守中国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有权随时检查公司管理机构执行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合营公司标准的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各方可以自费派其内部的安全环保机构,检查公司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检查人员应有权进入公司使用的所有生产和辅助设施,并有权检查所有设施、设备、记录、档案和数据。检查报告应交给合营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上述各方的检查权在任何方面均不应取代或限制应由合营公司承担的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即各方不应因有此等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章 劳动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合营公司应有自主权按照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董事会制订的政策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员工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和福利等事宜。

第一百零八条有关员工的报酬、福利、保险和其他津贴应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确定,应与每名员工的知识技能、经验和工作业绩相称,并应根据在中国的竞争性条件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前提下,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应确定所有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天数和假期、超时工作政策、员工缺勤批准程序及所有其他劳动和聘用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员工应由公司按公司与员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聘用。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遵守关于劳动保护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和文明生产;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公司员工的劳动保险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营公司应采用现代化的、先进的企业机构操作办法,可与国际上最强的竞争对手匹敌及符合公司的商业政策。员工的资格及人数应按公司的经营需要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除中国法律法规有所规定外,对合营公司招聘的员工来自哪个单位和地点并无任何限制。合营公司无须以任何方式就其决定拒绝聘用任何人或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的员工而向任何个人、甲方、乙方或任何其他实体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员工将根据其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挑选。每名员工在公司开始聘用前,可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代表进行考核和面试。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应有绝对权力代表合营公司决定是否聘用上述任何人。所有劳动合同均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签订不同的试用期限。如果候选人已作为调派到合营公司的人员服务了三至六个月或以上,则该试用期可由总经理酌情放弃或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营公司聘用的以前为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工作的任何员工(“一方原员工”),应被视为由合营公司新聘用,该员工的聘用年限应从其受聘之日起计算。除双方另行书面同意外,合营公司不就一方原员工而在任何方面承担与其以前受聘于一方或该方关联公司有关的任何种类的义务。合营公司只承担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一方原员工受聘于公司的年限相关的义务。如果一方原员工因与其先前一方或一方的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而使合营公司遭受任何方面的损失,则原来直接聘用或通过其关联公司聘用该员工的有关方应对此向公司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位需要外籍人员担任的,可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批准。其聘用期限应在合营公司与其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双方及其关联公司为发展目的可以从甲、乙方借调员工,借调期间员工的工作关系保留在合营公司,借调期一经结束,这些员工即应回到原单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营公司签订的任何有关的劳动合同中应规定,一切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应由相关个人承担。合营公司将按中国法律法规代扣税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商业道德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合营公司员工应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建立工会。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支持工会的活动。

第二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合营公司的特点制定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应发布以下财务和会计报告,

(一)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所有报告;

(二)甲方内部规定要求的所有报告;

(三)乙方内部规定要求的所有报告。

合营公司提交各方的财务计划应符合各方内部通行制度的要求。

为了符合合营公司及各方对报告的要求,合营公司应建立现代的集约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硬件和软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营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应完全反映资产、负债和收支情况,并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应通过产品/产品系列方式反映经营成果,并包括预定成本的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合营公司的一切会计帐薄、报表和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应用中、【英】文书写保存。

第一百三十条 章程确定的一切会计帐薄、报表和报告应由财务负责人准备并签署,并提交财务、会计、电子数据处理和物料管理部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需要报当地财政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每年编制年度报表之前,合营公司应召集各方参加会议,审查年度财务状况及准备年度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下列文件、证件和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 合营公司向各方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书;

(二) 合营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 合营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应聘请甲方、乙方能够接受的在中国注册的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审计师,审核验证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十分熟悉中国和国际会计和审计惯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董事会及各方提交年度会计报告(包括该会计年度中、【英】文本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合营公司审计师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每一方可自费委派一名会计师(可以是中国或外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自己内部的审计师,代表该方审计公司的账目。合营公司应为该审计师在提供帐薄方面给予合理的协助,该审计师应对其审计的所有文件保密。

第一百三十七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就各方与中国税务机关的关系而言,各方应自行承担中国税务机关根据中国税法向各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或附属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及各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税费有关的代扣代缴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各方应尽早向有关机构提交确认合营公司为技术先进企业的申请,协助合营公司争取根据中国法律或经特别许可能获得的有利于合营公司和/或各方的所有税收优惠,并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免关税和增值税的有关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合营公司支付了全部应纳税金和履行了其他有关法律义务之后,董事会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储备基金、合营公司人员奖励及福利基金、合营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提取后的剩余利润应按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一百四十二条利润应原则上以人民币分配和支付。董事会应确定一适当的支付日期,不可迟于决定红利之日后的三十天。合营公司应于董事会确定的支付日期以各方指定的方式支付红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应乙方的要求,合营公司应按照届时适用的外汇支付的法规,把将分配给该方的人民币红利兑换成美元,并把红利为该方汇出境外。任何在董事会确定的支付日期之前的外汇汇率风险、银行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应由该方承担。

第二十一章 合营期限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商务部】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二十二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各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符合各方的最佳利益,本合同可以终止,

(一)合营公司无法有效地经营(未能达到经营目标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二) 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后果持续六个月以上,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三) 任何其他原因;

(四) 董事会出现难以克服的僵局。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避免公司被清算,为此,在同意终止前,各方应评估由一方或第三方继续经营公司的可能性。在终止协议中,各方可同意由一方自身购买或促使第三方购买另一方的出资,并继续经营合营公司。如果双方都有意购买或促使第三方购买另一方的出资,则对相应出资出价高的一方应有购买或促使第三方购买的权利。如果合营公司不能以此方式继续经营,则董事会可决定清算合营公司。

任何此等转让或清算的决定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一)如果另一方的一个成员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或章程(即:严重损害非违约方和/或公司的利益),并且在收到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此等违约未得到纠正;

(二)如果另一方的一个成员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或对其在公司的出资设置债权;

(三)如果另一方的一个成员被宣告破产,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的对象或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且因此成为和解和整顿或接管的对象,并且在此等情况下,在收到非受影响方书面通知后的九十日内,另一方的其他成员不接收或不能接收此受影响成员在合营公司的出资和/或从属股东贷款(如有的话);

(四)如果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公司的累计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且各方未能在任何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的九十日内就重建公司资本结构达成协议。

第一百五十条 在未与另一方磋商以寻找公平的解决方案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行使单方终止权。此等公平解决方案可包括一方内部的出资转让。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后,如果由于任何新的中国法律颁布或现有法律的修改而使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则该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各方应立刻互相协商以寻找一项可行的解决方法,且应尽一切合法努力将此等不利影响减至最小,设法达成协议以避免单方面的终止。

如果在上述书面通知后一年内未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履行合同和章程中所规定的义务并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对由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解散之日,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在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除非届时董事会另有决定,清算委员会应由【】人组成,由每一方分别委任【】名董事,【】名律师,【】名中国注册会计师。上述【】名成员中董事长为清算委员会主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董事会批准,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各方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将予以变卖或处置,从中所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 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 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并且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如果董事会未能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或者清算委员会的工作出现严重障碍,未能在清算开始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任何一方可向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

第一百六十条 如果合营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将依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所有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将最终报告提交审批机构,将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缴还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完成一切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注销公司的其他手续。合营公司账册和其他文件的正本应由甲方保存,乙方应有权保留上述账册和文件的复印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双方特此同意促成其各自任命的董事以使本章的规定得以实现的方式采取行动。

第二十三章 保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建设和商业营运期间,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甲方和乙方的保险标准,办理和维持完全和充分的工业保险及适当的人员保险。

第一百六十四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有执照的在中国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该等保险商应具备最好的共同保险和再保险评级的水平。如果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可向外国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向有中国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合营公司有需要,各方应协助合营公司聘请一家保险事务顾问。

第一百六十六条 鉴于投资规模巨大, 合营公司应促使合营公司的保险商在中国和国际的再保险市场办理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再保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委托下,各方应协助合营公司咨询及协调保险事宜。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一百六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一百七十条由于一方不执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章 保密

第一百七十一条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各方保证,任何一方不应使用另一方或合营公司在谈判期间或合营公司建立或经营期间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并且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允许,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保密资料是指任何尚未公开的专有技术或商业资料。需要各方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应由提供方明确标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保密资料一旦合法地公开,此保密义务应即行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各方和合营公司应与其接触保密资料的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除非在有关合同中对保密资料另有规定,本合同的终止或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转让其对公司的出资,不应影响各方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六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二章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一百七十七条如果一方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声明或保证,造成一方或合营公司发生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而且该方未在本合同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纠正该违约,则该等事件应被视为构成违约。如果发生违约,在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下,非违约方可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终止本合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如合营公司和/或没有违约的其中一方(“非违约方”)因另一方(“违约方”)违约而遭受任何直接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则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和/或非违约方(视情况而定)任何上述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并使其免受任何该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之损害。但是,违约方无须对后果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负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不可抗力”指生效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合同各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该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民事骚乱、罢工及不能预见、不能防止或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被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如此受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履行的一方应以书面通知其他方发生不可抗力,并应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预期的持续期的说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上述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的范围和时间内应予免除,但上述免除不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果一方未尽合理努力在其控制范围内尽速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至最低,则本章的条款不应适用于该方。

第二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但是,如果有关本合同的某一事务,在中国没有公布的或可公开获得的法律依据,则应参照一般的国际商业惯例。

第二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八十四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首先书面通知其他方存在争议日期后的六十天内仍未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可根据本章的规定,

(一) 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

(二) 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定一名仲裁员,乙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双方协商选定。如果在三十天内,未能商定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则该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庭根据其规则选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应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同意受该裁决约束,并按该裁决行事。可向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对裁决做出司法承认及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令。除了正在仲裁的有争议的具体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程序或有关程序中(包括任何仲裁裁决的执行),本合同每一方明示放弃以主权国豁免权为理由的辩护,并放弃以其事实是或声称是主权国的机构或部门为理由的任何其他辩护。

第三十章 文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三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一百九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公用工程服务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原料供应协议、商标使用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作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任何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地行使均不排除其未来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如本合同的条款与章程的条款相抵触,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章程包含双方就本合同标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谅解,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各自做出的及互相达成的所有协商、谈判及协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书信或通知)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以传真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七天应视为收件日期;如以传真发出,则在传真发出(经传送报告证明)后两个工作天应视为收件日期。所有通知和通讯应发往本合同第二章所载的有关地址,直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该地址为止。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合同(篇2)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地址、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_____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并单独在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这一商标在中国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合资合同(篇3)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乙方:(同上)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____ 区 ____ 路 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 。

其中:甲方以 ____ 出资 ____ ,占注册资本 ____ %;

乙方以 ____ 出资 ____ ,占注册资本 ____ %;

第十条 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____ (不低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____ 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 ____ 方委派 ____ 名, ____ 方委派 ____ 名,(…)(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 ____ 方委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____ 人(不少于3人),包括 ____ 名股东代表和 ____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八章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____ 名(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____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可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_ 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七章 文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各方投资者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______ 年 ___月 ___ 日

日期: 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合资合同(篇4)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英文名称《 》简称 ),以下简称________公司。

双方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中国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国 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国 籍: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

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________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 ________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人。________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的法律保护。________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________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________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________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 ______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有关部门批准,________公司 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________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美元。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占注册资的 _______%

占注册资的 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折合 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占注册资本的 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现金 美元,其中包括________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 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 美元,双方各缴付 _______万美元。并应在________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________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________或中国________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________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________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 _______%向________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 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________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 ________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 ________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境内及 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__________________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处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 _______公司在中国和 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 ________公司的发展: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阶段:__________________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__________________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__________________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国阶段:__________________为中国境外 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 ________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________公司设立在中国 ,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________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________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________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 ________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________公司承担。

第六章 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________公司联系落实________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________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________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________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________公司对________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________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________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施、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________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________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________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________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________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________公司的委托协助________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________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 地区的全部在________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________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________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________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________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________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________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________公司办理________公司人员赴 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________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________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________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________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国政府许可证。向________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________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________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________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________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________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________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________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 ________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________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________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 ________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非经________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________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________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________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________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 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________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________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________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________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________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 ________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 ________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________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________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________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________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________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________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________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 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 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________公司的经营________。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________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________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________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________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用户付款之后,才付给________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________公司。

第十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________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________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________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 ______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 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 美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________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________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________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 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________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________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________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________公司招聘职工,须经________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 ______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________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 ________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________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________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 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________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 ________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 ________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________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________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________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________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________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 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 ________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有关税法办理。________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现行法律规定,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经营的头 ______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 _______年减免所得税 _______%。________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________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________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________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________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四十八条 ________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________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 ________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 如果由于中国或 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至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 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 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________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________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________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________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________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________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________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________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________公司。

第五十四条 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________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________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________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________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舍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________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 当本合同终止,如果________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________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 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的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 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 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 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 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 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 和字词 不经 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 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 签字。

合资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更有效管理网吧,更好经营上网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个人独资企业执照(注册号:469033000011748)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琼T网(20xx)033号)以投资方式与乙方合作,时间为长期使用。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二、投资的模式为:甲方出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议价为壹拾柒万元人民币(170000)与乙方投资合作,乙方负责全部投资资金。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对合营企业超过认缴部分的债务,无论系分别债务或连带债务,均不承担责任。

三、经营期间的收入款,先支付期间的所有开支(如房租、税收、关系、水电等费用)剩余的部分归乙方所得,直至抵完乙方的全部投资款,然后再支付甲方证件(170000)款。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付完以上投资和证件款后,所得的收入甲乙双方按4:6分成(即甲方40%,乙方60%)。

五、网吧所使用的全部财物(如电脑、桌椅、证件等)属共同共有。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资合同(篇6)

第一章 总则

,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 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2.01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 , (上述两个实体合称甲方,两个实体可共同和各自享受与承担在本合同下的有关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国籍: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国籍: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国籍: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01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1.XX公司名称是:______ (以下简称XX公司)。

其英文名称:______

为此,XX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 "名称的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XX公司中不再有 %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XX公司的名称,以使XX公司的中文名称中不再出现" "的字样。

2.XX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

第3.03条 XX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 XX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XX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XX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XX公司的财产求偿。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4.01条 1.XX公司的目的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努力吸取合营双方各自的专长和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将XX公司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制药企业,使其在产品的品种、质量及价格方面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并使甲方和乙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XX公司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内部的质量规格条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推销医药产品。

2.为了达到上述的主要目的,XX公司可以单独或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机构及个人合作,根据"合资法"与本合同在国内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条 XX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各种剂型的药品。药品的包装包括大包装(例如粉、颗粒、片剂、胶囊剂等)和适合消费者的需要的小包装。

为了达到它的主要目的,XX公司有权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第4.03条 XX公司将生产如在不断调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产品:

___类: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XX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B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XX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C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XX公司利用甲方的销售机构,根据XX公司和甲方签订的代销合同在国内市场销售。

D类:董事会可于将来决定D类产品,包括下述产品:

用乙方或中国国内的原料药生产乙方开发的产品,使用乙方的商标,由XX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出口产品应由乙方包销。

用中国国内的原料,生产XX公司开发的产品,包括先进的中草药制剂产品,使用XX公司的商标,由XX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按董事会的决定,出口产品可由XX公司直接或通过乙方销售。

生产B类、C类及部分D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药,XX公司按不高于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团体公司之间购买同类原料药时的平均价格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

第4.04条 按XX公司工厂的设计能力,XX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量 至 片/粒。根据市场情况,今后再增加约 美元的投资,XX公司年产量可增至 片/粒。

第4.05条 XX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汇主要由出口___类、B类以及部分D类产品来解决。如外汇仍有不足,特别是当XX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出口产品时,XX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第4.06条 XX公司今后将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其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和产品均属XX公司所有。这些成果和产品,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或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或双方。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5.01条 XX公司投资总额为相当于 美元的人民币或 币。

第5.02条 XX公司注册资本为 美元。

甲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为 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 美元的人民币。

乙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以工厂设施的设计及服务出资,作代价为 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 美元的 币。

第5.03条 XX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将由XX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它经XX公司选择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从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对XX公司的贷款的担保或担保物应由双方按各自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比例给予提供。

第5.04条 1.甲方除以现金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 _____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称"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出资。场地使用年限为 ________年。场地使用权的出资作价为 美元。

2.乙方除以现金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如本合同第12.01条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工作和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出资,作价为 美元。

第5.05条 双方X制定对注册资本分阶段的、同等出资的初步计划。一旦董事会正式成立,董事会应根据XX公司的实际要求调整该出资计划,但最后的出资应在XX公司厂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现金出资时,甲、乙双方X按出资计划规定的日期和出资额以现金存入XX公司在中国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是按美元折算的。运用的外汇兑换率为实际出资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兑换率。出资后外汇兑换率的变化不影响双方出资额在注册本中所占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迟了应交纳的资金时,应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资日中国公布的年度贷款的利率高________%,直到交足资金并全部付清拖欠应付利息为止。

第5.06条 甲方和乙方X在出资计划规定特定事项完成后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

第5.07条 XX公司的双方投资额需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XX公司据此给出资者出具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

第5.08条 合营期内,XX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XX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09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事先都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转让时,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 XX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5.11条 当双方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后,XX公司一旦取得了使XX公司能有效地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XX公司将请求甲、乙双方协助XX公司安排所需的长期贷款。

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

第6.01条 甲方责任如下:

1.向有关中国机关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XX公司进行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有关XX公司建立的其它事项。

2.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3.协助XX公司办理有关场地的开发事宜。

4.协助XX公司对场地获得和接通水、电和燃料,接通通讯、交通及其它有关的基础设施。

5.根据本合同第9.01条的规定,向甲方已有客户代销XX公司的内销产品。

6.协助XX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及时任命XX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推荐第14.01条的副总经理和第14.03条规定的其它高级职员。

7.协助XX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所必须的批准。

8.协助XX公司办理XX公司从中国境外购置的所有机器设备的进口及海关手续。

9.协助XX公司申请确认附于本合同后的"XX公司和合营各方的税务待遇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税务待遇。

10.协助XX公司与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11.协助XX公司和乙方的外国雇员和职工获得他们进入中国从事有关XX公司业务所要求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2.严格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规定。

13.办理XX公司委托甲方的其它事项。

第6.02条 乙方的责任如下:

1.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2.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负责工厂设施设计、并就该设计工作与中国设计院密切合作。

3.为XX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

4.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

5.协助XX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所有必须的批准。

6.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XX公司出售XX公司根据本合同第11.03条为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药。

7.协助XX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和及时任命XX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推荐14.01条的总经理和14.03条规定的高级职员。

8.协助XX公司在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9.协助XX公司和甲方的中国雇员、职工取得他们在中国境外从事有关XX公司事务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0.根据第9.02条规定的XX公司和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通过XX公司产品的出口以及通过第19.01条(b)、(iii)、(iv)、(v)、(vi)条规定的其它方法协助XX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

11.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2.办理XX公司委托乙方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技术合作

第7.01条 在合营期内,根据XX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X向XX公司转让其产品的先进技术,以及乙方今后对这些产品的改进。该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和条件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中。

乙方X以技术资料和医学/科学资料的形式向XX公司转让___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专有技术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今后的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以使XX公司可能根据"GMP"和乙方质量规格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进行生产、包装和销售该产品。

乙方准予XX公司使用属于乙方的商标的使用许可,其条件和条款规定在本合同附件"技术转让协议"中。

作为乙方转让技术和继续发展该技术如上述项和项的报酬,XX公司应在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 ________年期间,按该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 %向乙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技术提成费。 ________年的提成期过后,不再支付提成费。XX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所转让的技术和生产销售所转让的产品。

对用于乙方转让给XX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但未在中国登记的具有专利权的技术,乙方X向XX公司提交有关专利证书。经乙方与XX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不同情况,XX公司按运用该有专利权的技术的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 %~ %给乙方支付技术提成费。该技术提成费应在专利有效期内支付,但支付该技术提成费最长不超过自该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 ________年期间, ________年期间过后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费,XX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该项具有专利权的技术。

对用于乙方转让给XX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登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XX公司将根据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乙方与XX公司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修改。

(7)XX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任何责任。

第7.02条 XX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XX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内的安全性。XX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XX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次制造或包装前,XX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营期限内,如XX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XX公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它目的所提出的该D类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XX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XX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XX公司应保存参考样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XX公司进行随后的稳定性的检验。

5.XX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XX公司所有,并使用XX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XX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XX公司应就适当的报酬与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

第7.03条 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XX公司可从第三者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XX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XX公司自己开发的技术。

第八章 场地使用

第8.01条 甲方保证XX公司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场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 XX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 元左右。

第8.03条 XX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开办好所有有关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9.01条 XX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XX公司与甲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1.甲方X是XX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XX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XX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

4.甲方X享有销售佣金,该佣金占净销售额的比例由XX公司和甲方协议决定。

第9.02条 计划由XX公司出口的乙方的___类、B类和部分D类产品以及XX公司开发并由董事会决定由乙方在国外销售的D类产品,由乙方在中国境外包销。由乙方包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XX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中给予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X为独家的出口产品包销商。

2.乙方X以出厂价FOB北京的条件,从XX公司购买出口产品,该价格应能使乙方按照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价格转售出口产品。乙方X定期地向XX公司提供有关在中国境外销售的市场资料。

3.XX公司应负责该出口产品取得出口许可证,乙方X负责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取得销售许可。

第9.03条 由XX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亦可由XX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条 XX公司应进行市场调查,以使决定当地市场条件和了解为国内市场服务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据此,XX公司应在晚些时候运用该市场调查资料建立其自己的销售组织。

第十章 设备、辅料、包装材料的购置

第10.01条 董事会已经做出有关XX公司生产产品的最终决策之后,应根据乙方推荐购置机器设备。乙方X提供机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供应者。为了确保工厂设施的经营根据"GMP"和乙方的规格,XX公司应从乙方推荐的可靠的、信誉好的供应者购置机器设备。乙方X协助XX公司从海外定购机器设备。

第10.02条 关于购买零件、分析测定仪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规格、保证要求、与其它部件配套,可靠的并在其它方面如服务、维修、维护及改进的服务和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对在中国购买给予优先考虑。

第10.03条 在符合乙方质量规格和质量控制条件下,XX公司可以从中国或外国的来源购买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章 原料药的供应

第11.01条 为___类产品的生产和XX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所要求的原料药和物质应在中国购买。

第11.02条 为获得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目标以及维持最高的生产标准,XX公司应从乙方购买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药,以生产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

第11.03条 乙方X向XX公司按乙方同XX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供应第11.02条提到的原料药,该供应合同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对原料药的报价不应高于乙方向其子公司的并不时修改的报酬的平均价格,其价格条件应是CIF。

2.向XX公司供应的原料药应符合乙方的标准规格。

3.所有原料药需求的预测、订货和支付应根据供应合同的规定。

4.XX公司同意它应仅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药。

5.XX公司应用双方同意的自由兑换的货币为该原料药支付。

6.XX公司应负责为该原料药获得必要的进口许可和政府批准,并应负责为该进口支付任何关税或税款。

第十二章 工厂设施的设计准备和建筑

第12.01条 1.为确保XX公司将拥有和经营一个有先进的设计特点的现代化的药品(生产)工厂设施以便遵循"GMP"和 方规格,并符合中国政府有关设计的规范要求,________方X为该工厂设施准备设计。

XX公司与 方X根据本合同附件"设计协议"的形式及条款和条件签订设计合同。 方与一个 设计院合作来完成该项设计工作。XX公司将与 设计院签订一个设计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分工、协作、责任和报酬。 方积极地参加该设计合同的谈判。

2. 方X通过准备工厂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指导并监督 设计院的设计是否符合 方的设计规格。 方对该项设计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需要 方确认的设计和图纸,应由XX公司负责安排译成________文。

3.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 方的设计工作和服务,连同________方由于设计工作需要派专家/技师来往 的飞机票费(飞机票最多应不超过 人次),应根据第5.04条作为________方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其作价为 美元。XX公司应支付该专家/技师的食宿费(每次不超过两周,最多 人次)。XX公司应负责支付 设计院的设计费。

第12.02条 本合同批准日后的一个月内,XX公司应建立一个建设和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董事会应委任筹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筹备办公室应在XX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第12.03条 筹备办公室的一般责任为:

1.在本合同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准备总设计费的预算。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对设计的审批协助________方工作。

2.根据设计与工厂建筑的总承包商就建筑合同("建筑合同")进行谈判。

3.组织购置和检验工厂的建筑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并在 码头办理所有进口手续和海关申报。

4.组织所有设备及设施的安装并在 方指导监督下进行投试。

5.决定项目建设的总进度。

6.编制开支计划,并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

7.编制有关管理程序。

8.保存和整理所有建筑阶段期间的文件、图纸、档案和资料。

9.定期准备由董事会审查的建筑报告。

第12.04条 该工厂设计批准后,XX公司应与筹备办公室选中的总承包商签订建筑合同。该建筑合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董事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来进行。

第12.05条 筹备办公室应监督工程的实施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建筑合同的规定。

第12.06条 筹备办公室的费用和其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包括在XX公司建筑预算中。

第12.07条 工厂建筑完工后,筹备办公室应安排董事会进行工程的验收。

在工厂设施根据批准的设计的完工以及对交接程序的完成表示满意后,董事会应解散筹备办公室。

第12.08条 除上述工作外,XX公司在其建设期间的其它生产准备工作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三章 董事会

第13.01条 1.董事会是XX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2.XX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全体一致决定。该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条予以规定。

3.除上述条款外的其它事项应由多数票通过决议决定,但是至少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投了赞成票。该事项在《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予以规定。

第13.02条 董事会应由 名董事组成,各方X各委派 名董事。甲方X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董事长。乙方X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副董事长。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职期限应为四年,经委派方决定可以连任。

第13.03条 XX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其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13.04条 董事会的董事长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应被暂行授权来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13.05条 董事会会议应每年举行 次,并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程序、法定人数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规定。

第十四章 管理机构

第14.01条 XX公司应设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由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应由 方推荐。他们的任期为四年,同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第14.02条 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直接责任。他应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并应组织和领导XX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时,副总经理应代表总经理履行其职责。关于主要事项的决定需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中予以规定。

第14.03条 1.XX公司应建立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的,由生产经营部经理、质量控制部经理、车间工程师、人事部经理、财务管理经理(即:总会计师)以及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组成的管理机构,上述人员均应由董事会任命,各高级职员的任期为四年,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2.甲方X推荐质量控制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和总会计师。乙方X推荐生产经营部经理、车间工程师、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在晚些时候董事会可对甲乙双方推荐的职位作调整。

第14.04条 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渎职的情况,可由董事会的决议随时解聘,触犯刑法者应对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承担责任。

第14.05条 XX公司高级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应由董事会根据下述原则决定:

(___)XX公司高级职员中的外国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企业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并应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如果法律允许,在中国境内一般日常开销所需那一部分工资和报酬,经董事会决定应以人民币支付。

(b)XX公司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当地雇员的工资和报酬与中国的医药合营企业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该工资和报酬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14.06条 如董事会决定,XX公司应自费或支付住房补贴为XX公司的外国高级职员提供住房。该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该标准与中国其它医药XX公司为外国管理人员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标准相似。

第14.07条 所有其它事项,如XX公司的中外高级职员的津贴、福利、旅行费用标准等等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劳动管理

第15.01条 1.XX公司的职员、工人的雇用、招聘、解雇和辞职,以及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其它事宜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2.XX公司职员、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应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个人实行得工资水平是 地区国营医药企业职员工人实得工资收入的 %,该工资应全部付给每一个职员工人。

3.在XX公司职员工人不断适合XX公司的要求条件下,XX公司将保持尽力将其职员、工人的长期雇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训职员、工人的雇用期不得少于 ________年。

4.如果职员、工人过剩或经过培训后仍不能适合XX公司的要求,XX公司可解雇他们,但将依法给予补偿。

5.上述1、2、3和4款中所述事宜按董事会的决定将在XX公司与职员、工人集体或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应向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15.02条 XX公司的奖励、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XX公司职员和工人的奖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会

第16.01条 XX公司的职员、工人有权按《合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XX公司对工会的工作将给予支持,给予其房屋、设备的使用权,以便工会的办公,开会及开展其它活动。

第16.02条 XX公司的工会在本XX公司内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16.03条 XX公司将拨出XX公司职员、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工会将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使用这笔经费。

第十七章 税收

第17.01条 XX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第17.02条 XX公司的高级职员、职员、工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7.03条 本合同签字之后,甲方和乙方将立即将本合同、附件和"XX公司合营方关于税务待遇的申请书"提交给中国以争取早日取得有关税务通知。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18.01条 XX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将按照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参照有关国际会计标准的惯例制定。

第18.02条 XX公司将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18.03条 1.XX公司的全部帐簿和财务记录应合理、详细、完整和准确并公平地反映财务结果以及其制作之日的XX公司财务现状。

2.XX公司的全部凭证、帐簿、报表将用中文制作,主要财务、会计文件、报表(包括月季和年度报表)将译成英文并其内容上与中文文件、报表相符。

第18.04条 XX公司的会计年度将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但XX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从XX公司成立之日,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截止于XX公司解散或合营期满。

第18.05条 XX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同时并用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外汇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比价值折算成人民币。

第18.06条 XX公司将在中国 分行分别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并可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18.07条 1.XX公司的总会计师负责XX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2.总会计师将按期向董事会提供XX公司的财务报告(按月、季和年度)。

第18.08条 1.XX公司将聘请一名独立的来自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的审计师负责年度验证XX公司的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十九章 外汇

1.该审计师的报告将提交给董事会和总经理。

2.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会计师审查XX公司的报表和财务报告,费用自理,XX公司将为此种审查提供便利。

第19.01条 XX公司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各种适当的办法努力保持外汇收支平X。

___)通过出口XX公司的产品取得外汇,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第9.02条规定由乙方与XX公司签定包销合同,乙方负责出口XX公司的产品。在开始商业性生产起________年内该出口作为外汇的主要来源。该________年后XX公司的产品的出口将继续增加以创所需的外汇。

b)在合营期间内,如上述___)的办法尚不足时则XX公司或乙方将使用下列办法创外汇。

(i)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X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外汇平X规定")的第六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XX公司可利用乙方的销售渠道推销国内产品出口。"国内产品"包括甲方所生产并同意出口的任何产品和乙方认为可以成功地销往国外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生产的任何产品。

(ii)根据外汇平X规定的第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XX公司可以向有外汇支付能力的企业销售产品,并以外币计价结算。

(iii)根据外汇平X规定的第九条,乙方(包括乙方的所有其它部门)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它合资企业的合法收入的外汇有余额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调剂解决XX公司与乙方所设立的其它合营企业的外汇问题。

(iv)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XX公司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根据外汇平X规定的第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用人民币再投资于国内能够新创外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并享受外汇平X规定第十条所给予的优惠。

(v)根据外汇平X规定第五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XX公司可向中国国内用户销售其产品,替代进口,收取外汇。

(vi)在其它现行或将来的规定允许范围内,XX公司或乙方可采用其它手段以求其外汇收支平X。

第19.02条 XX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19.03条 XX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将存入在中国开户或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XX公司的一切外汇支出从该外汇存款帐户中支出。

第19.04条 根据XX公司债务和需要,董事会应决定XX公司外汇支付顺序。

第二十条 利润分配

第20.01条 XX公司将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但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________%。

第20.02条 1.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总经理负责准备上一年度的收支平X表,损益报告书及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2.董事会将决定是否将提取三项基金后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各方。任何利润的分配将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XX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20.03条 原则上,XX公司将用外汇支付乙方分得的利润,在特殊情况下,XX公司的外汇不足以支付乙方的利润,XX公司应选择下列之一:

___)乙方同意后,以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或:

b)直至XX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XX公司将:

i)提取应付乙方同等金额的人民币并将该笔人民币在中国存入有利息帐户,一旦获得充裕的的外汇后,XX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存款利息。或:

ii)提取应付乙方的同等金额的人民币作为XX公司的流动奖金。一旦获得充裕的外汇,XX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利息。利率将按XX公司决定使用这项资金之日中国贷给其它中国国营企业的类似贷款利率而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

第21.01条 XX公司的一切保险事宜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投保,董事会将决定保险的种类、范围,价值以及保险期限。

第二十二章 保密

第22.01条 1.XX公司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XX公司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XX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XX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XX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

3.甲方X对XX公司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X对XX公司或甲方对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22.02条 XX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露非XX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露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XX公司,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露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三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23.01条 XX公司的合营期限为 ________年,从XX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

第23.02条 在合营期满前两年,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延长期限批准之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第23.03条 XX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解散,其中(b)~项可能发生在合营期满之前。

___)合营期满,不再延长。

b)合营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XX公司于双方有利。

c)第17.03条中所述的税务待遇申请书未获税务机关批准。

d)在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时,第8.03条所述事宜尚未完成,致使XX公司无法在场地上开始进行建筑时。

e)工厂建设的总投资额(包括场地开发费,设备费等)超过双方估计的数额的 %或 %以上。

f)XX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g)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h)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i)任何一方的董事或推荐的高级职员被有效地排除参与董事会或对XX公司的管理。

j)合营的任何一方或XX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合营各方通过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未能就有关XX公司的全面政策,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对于XX公司继续有盈利地经营造成实质性和不利的影响。

1)合营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致使XX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本条c、d、e、f、g、h、i、j、或1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建议提前解散XX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XX公司,双方X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XX公司可以解散。

在本条1情况下,违约方X对XX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XX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十章进行。

第二十四章 违约和不可抗力

第24.01条 除本章24.02条规定外,若本合同一方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时,该方便构成违约,违约方X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XX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24.02条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旋风、雷电、战争、洪水、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致使该方无力履行本合同和/或附件,受害方X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声明本合同和/或附件不能履行的原因,受害方X尽全力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或XX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2.如受害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并满足了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该方不履行合同将不视为违约。

3.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合营双方将召开会议,商讨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是否应修改本合同和/或附件。

第二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25.01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未涉及事宜,采用国际惯例。

第25.02条 1.在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则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商会仲裁院并按该院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语言采用________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X继续履行本合同和附件。

第二十六章 合同文本与文字

第26.01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包括中文本三份,英文本三份。中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权威性和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均已核实中、英文两种文本并承认两种文本的内容在实质上相同。甲乙双方将各自保存中、英文本各一份。

第二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27.01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27.02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至六自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7.03条 本合同或附件应以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4条 1.在本合同生效后若 政府颁布较本合同条款更为有利并适用于XX公司,甲方或乙方的有关税务、关税或外汇方面的优惠条件或其它新法律、条例和规定,XX公司,甲方或乙方将及时根据这些新规定申请取得其所提供的利益。

2.在本合同生效后,若 政府颁发有关税务、关税、外汇或其它事宜的法律、条例或规定以及现有的或新的法律、条例或规定的修改补充或废除,严重影响XX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双方为了保持XX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应及时协商对本合同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5条 1.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送至对方。 方给 方的通知用中文书写附英文译本; 方给 方的通知用英文书写附中文译本。

2.通知采用电传、电报或邮寄方式传送。电传、电报发送之日视为生效。邮寄以邮戳日期或其类似文件为准生效。

3.通知应送至各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地址:______

附件: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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