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的签订只是第一步,而使合同生效则是第二步。我们应该坚持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而杜绝口头协议的形式。对于如何拟定合同,希望我们提供的策略能够给您启发和借鉴。
房屋买卖合同(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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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正文内容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示范文本》第二页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共有七点说明,实际是以《示范文本》签约的注意事项,这一内容也同样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示范文本》的有些条款设订了许多可供买卖双方选择的条款,未被选择的,一定打×,以示删除。《示范文本》的很多条款是以空白形式出现,由买卖双方协商后,在空白处填写双方协商的内容。购房者此时应注意,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加盖“空白”章或划掉,以免日后填写其它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坚持要求买卖双方另行签订房产部门制订的非《示范文本》合同,造成买卖双方存在两份合同。虽说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办证之用,因其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为办证而在房产部门要求签订的合同中特别约定,此合同仅限办证使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以原订合同为准。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解读]出买人条款貌似简单,实际极为关键,这也是经常为购房者所忽略从而引发纠纷之处,提请购房者注意以下问题:
1、查询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
2、查询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
3、查清出卖人与房地产发展商是否是同一人,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之房产,这一点极为重要。在这一问题上,往往又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卖人与发展商几块牌子一班人马,名称相似,有的法人代表也相同,这样最具有蒙敝性。其二,发展商为两方或多方合作发展,应查清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如无授权,出卖人只能销售自己份额内房产。其三,发展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此种情况下的销售,又多了一层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也最容易因此而引发纠纷,购房者对此种情况下的房地产买卖应慎之又慎。
查清出买人与发展商是否为同一人,或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其正在出卖之房产的有效办法是,核实出卖人与“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关系。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该条约定证明被告拥有所开发房产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进行了规划报建及施工报建。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出卖人的关系。同时注意建设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来源。如果是划拨用地、军用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必须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划拨用地,还必须补交百分之四十的地价款,否则,不能做为商品用地,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在实践中也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发生诉讼的房产,这将对办理产权过户有影响,应谨慎购买此类房产。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该条有两项可供购房者选择,是现房买卖的选现房;是预售的,选择预售商品房。关键是如何判断是“现房”还是“预售” “现售”是指所售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而“预售”则是指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既不能把“现售”当“预售”,也不能把“预售”当“现售”,原因在于“现售”与“预售”的条件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发生了纠纷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销售:其一、具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资质。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其四、竣工验收。其五、拆迁安置已落实。其六、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预售:其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三、工程量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其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没有预售许可证订立预售合同的无效。第9条规定,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除了核实相关证件上的单位与出卖人的关系外,必须核对原件,并要求出卖人在复印件上盖章。在购房之初,就注意搜集与购房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第三条是24条《示范文本》中为购房者较为关心的一条,因为此条直接关系到购房面积的大小及公摊多少。签订此条应注意的问题是:
1、附件一即平面图及附件二即公摊说明,很多合同都予省略,应坚持要求两附件。
2、海南省建厅设近日已出台相关政策,将附件一调整为合法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书”。测绘书的内容包括平面图,又包括了比平面图更多的内容。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发展商在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现海南省建设厅明确把“房屋测绘书”做为买卖合同附件,无疑提高了对发展商的要求,当然是加强了对购房者的保护。事前要求发展商出具“房屋测绘书”,让购房者买明白房、放心房,无疑将大量减少房地产面积纠纷的发生。
3、购房者实际签订的形形色色的购房合同中,只约定建筑面积,不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有的是因发展商自制的合同根本无此内容,有的是合同虽有此内容,但被发展商全部或部分划掉,故意不填,这都是对购房者不利的。
4、根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关于公摊面积,购房者与发展商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公摊面积。
5、有些购房合同,用语不规范,例如使用“实得建筑面积”这样不规范概念,从而引发面积纠纷。建议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2001年5月18日,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已明确规定推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一律以套内建筑面积标价。目前,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文件中,再次明令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好处是,套内建筑面积能够分套测量,发展商难以在套内建筑面积上做文章。推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售价高低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发展商在售房时,还是按其认定的建筑面积计价,然后将这个价格再换算成相应的套内建筑面积价格。
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如果选择非《示范文本合同》又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必须在合同里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因计价方式发生纠纷,甚至因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确而蒙受损失。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解读]合同有两项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当事人约定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但以不违法为前提。因此,合同有约定的,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遵从法律规定。关于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问题,在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合同里,很少有约定,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示范文本》里,都做出了基本一致的详细约定,建议选择《示范文本》条款。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关于什么是误差,往往在实践上还要发生争议。这样就导致了因对误差有争议,即便关于误差的条款约定的再具体、再充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的怪现象。有鉴于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此条时,在选择《示范文本》关于“误差”约定的条款的同时,另行在补充协议里约定什么是“误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误差”约定条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维持总价格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售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房屋面积误差,应是指“套型”与“尺寸”引起的。如果不是因“套型”与“尺寸”引起的面积差异,不应算作面积误差。
实践中大量发生的面积纠纷,不是因“套型”、“尺寸”发生的,即便是因“套型”、“尺寸”发生的纠纷,也不会有太大的出入,大量的纠纷是因发展商非法进行公摊面积发生的。《示范文本》对发展商分摊的公摊面积,以附件的形式,要求发展商详细告知购房者,这对制止售房面积欺诈防止大幅度面积缩水,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售房合同里,发展商则根本不告知公摊面积的详情,有的甚至不告知公摊面积的数额,购房者无法判断发展商公摊面积的多少与真假。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使用《示范文本》以合同附件形式列出公摊面积的详细情况,同时约定,如果因误差以外的原因发生的面积纠纷,按发展商售房面积欺诈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付款方式容易发生纠纷的是按揭付款。发展商自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往往约定首期及尾款的支付方式,其余款项只约定由银行按揭,至于怎样进行银行按揭,则无具体约定,纠纷也往往因此产生。《示范文本》里也没有关于按揭付款的约定,如果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建议补充如下几项约定。1、按揭付款的时间,即出卖人与购房者双方同意何时由银行按揭付款。2、双方同意的按揭付款时间与银行实际的按揭时间往往不一致,有鉴于此,建议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按揭时间与银行实际按揭时间不一致的处理方式。3、除了时间外,还有按揭金额。双方约定的按揭金额也往往和银行实际的按揭金额不一致甚至不能贷款,建议双方约定在两者金额不一致及不能贷款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方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4、关于按揭付款,除出卖人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外,按揭银行也要和够房者签订按揭合同或贷款合同,这样由原来单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又引申出来了另一法律关系即按揭贷款关系。购房者为了购得房产必须同时履行两个合同,在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出卖人、购房者甚至按揭银行违约的情况。一旦一方出现违约,必定导致两个合同履行障碍。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此时,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时,都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签订此条,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1、逾期付房的违约责任应与逾期交房款的违约责任对等。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往往对逾期付款规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而对逾期交房则规定较低甚至不规定违约责任。付款和交房应是买卖双方对等的两项主要合同义务,违约后的责任也应同样对等。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逾期日期应合理。3、如果只按揭付款,还应约定出卖人解除合同导致按揭合同也无法履行的相应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对此无规定,建议购房者补充约定。4、此种情况除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做出约定外,还应在按揭合同里做出约定。按揭合同一般都是按揭银行自制的格式合同,对此往往也无约定,建议购房者补充约定。5、除出卖人提供保证的按揭合同外,按揭银行制定的格式按揭合同里,只有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双方。按揭合同是为购房合同服务的,购房合同的履行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按揭合同的履行,反之亦然。因此,建议购房、出卖人、按揭银行三方签订按揭合同。6、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合理,不能过高,过高当事人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过低对当事人双方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丧失了签订合同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虽然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依法纠正,但并不是自动纠正,一般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纠正的。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7、《民法典》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民法典》上的“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不付房款。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这是至为重要的一条,也是实践中发生纠纷最多的一条。建议购房者签订此条时注意以下问题:1、该条规定了4种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每一种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这是关于此条大量发生纠纷的原因所在。因此,也可以说是现行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例如,什么“是商品房验收合格”,什么部门出具的什么证明意味着商品房是验收合格的 至少在目前有两种证明,一是《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二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再例如,“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鉴于“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建议购房者不要选取《示范文本》中的选择,另行单独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笔者建议约定的内容是:“出卖人所交付使用的房必须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同时取得人防、消防、交通、园林、城建、环保及规划部门同意交付使用的书面意见。”
以前的商品房,有相当一部是毛坯房。关于毛坯房的验收,有《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规定:“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初装饰验收不等于建筑工程验收,也不能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法律含义,仅限于可以交付购房者进行二次装修。但在实践中,很多发展商以初装饰验收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欺骗购房者,应引以为戒。
房屋的交付条款,不仅关系到交付的期限、交付的责任、交付的质量等问题,还事关办理房产证、交付房款等合同关键条款的执行,鉴订好合同交付条款意义十分重要。
在鉴订此条另需注意的问题是,发展商往往在自制的格式合同中,将不属于不可抗力交房的情形也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购房者应注意对此提出异议。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发展商自制的早期格式合同,甚至不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双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以后,将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房除承担违约金及陪偿损失之责外,购房者还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首先尊重合同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的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催告并不是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合同有约定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就可以不催告。催告解除购房合同,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序。
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催告的,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自有权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合同第七条的注意事项,也同样是该条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关于因规划、设计变更,发生的房产买卖纠纷也较多,购房者在签订、履行该条约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该条约定了两种变更,一种是规划变更,一种是设计变更。设计的变更,直接影响房产的户型、朝向、尺寸等,购房者一般较易察觉,而对规划变更则反映不够敏感。其实,规划变更对购买房产的影响,不亚于有时甚至远远超出设计变更对购买房产的影响,建议购房者对此一并引起足够的重视。2、这两种变更一定是经过批准的。规划变更,要经规划部门同意;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未经有权部门同意,发展商擅自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约定。但如果购房者发现发展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应及时向发展商及有权部门提出异议。3、设计变更较易发现,而规划变更则不易察觉。因此,购房者在购房之初,就应向发展高索取小区报建规划,并由发展商盖章,以证明真实性。为了慎重起见,建议购房者将此内容写进合同,专门做出约定,不允许发展商在出卖房产时向购房者出示的小区规划内再加建任何建筑,或对原有绿地、假山、建筑等拆除,重新建设。4、规划变更方面,还有另一不易被购房者察觉、注意的问题是,小区是分期开发的,在未开发的土地上,发展商建起了绿地或停车场等设施。由于发展商不讲明规划报建的真相,而购房者又没有多数情况下不知道去调查一下发展商的规划报建情况,误以为这些绿地、停车场等设施是为一期配套的。等购房者买了房,纷纷入住以后,发展商便把这此绿地、停车场等设施拆除。这样,一期购房者的小区功能减弱了不说,也直接降低了一期房产的居住价值,房价也明显因此而下降。实践中,此类纠纷也不鲜见。为什么会出现此类纠纷,当然与发展商恶意欺诈有关,与购房者不注重小区规划也明显不无关系。这也再次提醒了购房者在购房之初关注小区规划报建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购房者对因此贬值的房产价值部分,可以请求发展商双倍赔偿,但对提出诸如退房之类的诉讼请求,则很难获得支持。5、无论是规划变更还是设计变更,这对购房双方都是重要的变化,故该条约定,一定要书面通知,购房者也一定要书面答复发展商。关于什么是通知及书面通知,实践中容易发生岐意,例如传真、报纸公告、电子信函是否是书面通知 为避免岐意,建议约定书面通知的方式为挂号或特快专递信函,双方为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通信的地址及通信地址变更的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读]《示范文本》里将“交付”房屋与“交接”房屋做了两条约定,很多合同,
特别是发展商自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将二者混为一谈。房屋的交付与交接,的确是
商品房买卖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和步骤,对其做出充分、详细、具体的约定是十分必要和
有益的。因《示范文本》做出了两条约定,就使得《示范文本》在这两个问题上能够做
出比较全面的约定,例如交付房屋的证明文件、交接单、《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
用说明书》的约定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约定,都是成功吸取了房产买卖实践中有益教
训的经验之谈,这是值得给予充分肯定的。
该条第二款明显是针对前款逾期交接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而《示范文本》里
却称“未能按期交付”。如果是这样,此约定将与第九条约定重复。因此,笔者建议购房者在签定此条时,将“付”改为“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房者所购房产在交付使用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购房者出于装修、无住房等原因,被迫先住进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普遍、大量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对此种情况不做出特别约定,发展商的交房责任便因购房者的急于入住而一住了之,这对购房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对发展商违法、违约交房也无异于一种变相的纵容。《示范文本》里对此种情况没有做出约定,特别建议购房者对此种情况做出特别约定。
当然,购房者事先与发展商在合同里没有做此约定,在事后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前做出约定明显比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对购房者更有保护,如果发展商在事后与购房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呢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该条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好的一条,但因该条规定得太笼统,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使该条的价值、意义、作用大打折扣。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该条规定的“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这两种情况规定的就不够全面,有挂一漏万之感。其次,“全部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 是退房责任 赔偿责任 抑或兼而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很好地解决了该条应明确而未明确的问题,抄录在此,建议购房者参阅。 〈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元首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以预售许可证明; (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第10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1、该条将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以附件形式加以约定,但很多合同不附此附件,应引以为诫。2、该条附件说是装饰、设备的约定,但从附件内容看,基本上是装饰建材的约定,关于设备几乎未做约定。建议补充电话、电视、燃气、宽带等设施及采用的水、电器材、建筑及装修材料等符合最新国家质量及设计标准、规范的约定。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1、第14条约定与第8条约定存在衔接问题,应注意两条在内容上的协调,不要重复或遗漏。2、这两条约定实际是关于交房责任及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责任的问题。质言之,要否把14条约定的内容,提到第8条即将其视为发展商的交房责任。需说明的是,关于第14条约定的“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的有些内容,法律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不容当事人选择,发展商在交房时必须完成。 ( 《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必须经公安机关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施工验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允使用文件。” ( 根据有关消防的上述法律规定,发展商在交房时,消防必须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解读]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也是商品房买卖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步骤,实践中因关于此条的约定不够完善,发生了大量的买卖纠纷,在此条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特别引起购房者的注意:1、关于在多长时间内发展商将办证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施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施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建议购房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做出约定。2、就“备案”事宜,建议购房者再做出进一步的约定。如,发展在“备案”后多少日内将“备案”资料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购房者一份。如果发展商不能向购房者提供“备案”资料,视为发展商没有备案,应承担没有“备案”的违约责任。3、该条还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此条规定,成了无源之水。因为在该条及《示范文本》的其他条款,均未约定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这应为《示范文本》的一种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施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19条规定:“商品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建议购房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做出约定。4、《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分开的,发展商除有义务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外,还有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关于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包括本《示范文本》在内的绝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没有做出约定。建议购房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就土地使用取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做出相应的约定。5、无论是关于房屋所有权证还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违约责任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是,双方没有就装修损失的赔偿做出约定,这也是《示范文本》的又一不足之处。发展商逾期办证后,购房者已装修、入住。如果此时购房者选择退房,发展商应赔偿购房者的装修损失。建议购房者对此做出约定。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解读]1、该条第2款不是一条合同约定,更象一条法律规定。做为合同约定,双方只需在合同主文或合同附件里做出约定即可,而该示只要求双方做约定,并未提示双方怎么约定,没有起到《示范文本》的应有作用。2、《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是发展商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但“两书”又往往是发展商自制的格式文本,为了确保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应将“两书”上的内容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8条加以核实。 ( 第5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1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1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门、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1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1 第8条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屋面的使用权应归业主共有。但实践中,发展商为了促销,往往将屋面的使用权做为花园赠于某个业主,此种做法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除屋面外,露于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甚至绿地、花园等,发展商为了促销,也有将上述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赠与某个业主的现象,这同样是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1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展商负有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以及各类文件、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可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实践中存在发展商擅自改变公共部位及设施以及擅自出租使用业主共有的设施问题,此条虽做了限制性约定,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此条时做出补充约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解读]此条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在约定仲裁时,关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填写准确,否则视为无效约定。仲裁虽时间短,双方可选定仲裁员,但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使得仲裁结果不具有确定性,比一开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多了一道仲裁程序。为了避免此类尴尬,建议直接采用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解读]1、发展商往往以标准格式为由,拒绝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和补充,这是错误的。2、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应加盖骑缝章,以免增减合同页数和内容。3、约定合同份数也具有法律意义,实践中曾发生合同一方称没有收到合同的情况。约定了合同的份数及持有情况后,无论异议方是否持有合同,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预售备案登记是保护购房双方的一种规范手段,鉴于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为保障预售备案的有效,应约定预售备案为合同生效的前提。同时应特别注意,在预售备案尚未办理之前,暂时先不用履行合同。否则,即便约定了预售备案这一合同生效的前提,因已实际履行,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仍是认可的。当然,预售备案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每个购房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示范文本》的尾部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解读]合同的尾部也往往为购房者所忽视,建议购房者注意以下问题:1、签字、盖章的出卖人,一定与合同首部的出卖人相同。实践中往往发生签字盖章的人与出卖人不一致的情况,此种情况已在首部注意事项中详谈,此不重复。2、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要加盖了公章,无论法人代表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签字,或委托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都承认合同的成立及有效。如果不加盖公章,则不能视为企业法人行为,除非是企业法人代表本人签字,而其签字时又是履行职责的行为。3、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也具有法律意义,不能省略。4、关于合同的公证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定要办理公证,所以,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不办理公证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论是否办理公证,聘请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士起草、审查、修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在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同样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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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精装房房屋买卖合同样本正文内容
售 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 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居间方: (简称丙方)甲,乙,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合法,平。。。售 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 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居间方: (简称丙方)甲,乙,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面积: 楼层: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丘号: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该房屋的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佣金支付甲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乙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守约方已缴纳的佣金将予以退还。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对上述佣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房款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约定:乙方于XXX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定金。计人民币元(大写)$ (小写)乙方于XXX日过户当日交付该房款人民币元(大写)$ (小写)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物业实验单签字____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余款。
第五条:相关事宜
1,乙方需要贷款并请丙方为其承担他项权办理之前担保责任,乙方需承担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
2,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促成交易成功,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甲方承诺于XXX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4,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如有共有权人,甲方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均由责任方负责。
3,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货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第
1,
2,
3,款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
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数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款的2%违约金。
5,如因一方违约引起诉讼,守约方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款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39;,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约定其他事宜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三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丙方收回。甲 方: 乙 方: 丙 方:甲方共有人: 代 理 人: 经 办 人:代 理 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X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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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解除房屋买卖的协议书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购买的_____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_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_______________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_____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_______________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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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屋买卖热门合同书正文内容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 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
第五条 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篇5)
2022标准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样式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标准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样式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
2022标准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样式正文内容
甲方(转让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 __ _ 乙方(受让方):__身份证号:________ 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状况:甲方的房屋位于房,三房二厅一厨一卫二阳台,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属住宅用途。
二、 转让价格:本房屋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乙方签定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元给甲方,以银行转帐付款方式,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本合同生效。
三、 交付期限:甲方收齐乙方转让款后,即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 甲方责任:甲方保证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乙方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结构情况、目前的使用状况在转让前已有清楚的认识,并对上述情况承担该房屋转让后的责任。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六、 本房屋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由甲方负责,转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 其他约定:
1、本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如因国家政策法规改变而可以补办房产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2、本房屋的主体建筑物使用期约为________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或自然损耗而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不能向甲方或建设单位追索任何责任或赔偿。
3、本房屋如因政府的城建规划需要征收征用的,属于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归房屋持有人(乙方)所有。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执行本协议如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甲方: (指模) 乙方: (指模)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建设单位意见:兹证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建设单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6)
2022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
2022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购买的____公寓____号和____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________万元退还给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7)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乡村房屋买卖合同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房:(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为( )。院里东离西( )米,院里还有( )树。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印):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 方(签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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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5篇
在如今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应该明白合同对于工作的重要性。签订合同可以更好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如何写一份有效的合同呢?零思考方案网编辑经过阅读了众多文章后发现“房屋买卖合同”堪称精品,不妨现在就将此页收藏起来方便未来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以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上盖楼房(总面积约__________平米)全部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具有真实性。
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标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系甲方修建并报批获得,其妻杜冲娣其子徐桂锋其女徐少华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
3、经双方协商,土地使用权和上盖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整],乙方在本合同前已支付款项(含定金、意向金)人民币______万元,本合同签署后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双方确认甲方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付清款项后,甲方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连同土地权利凭证一并交付给甲方,并就出让的事宜向原承租人作一一说明。甲方确认并保证房屋和土地交付前的外欠款、民工工资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房屋以及土地不可分割的权利,即:_________________占有、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继承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含了土地或宅基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权。
六、如发生标的房屋因拆迁等原因产生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拆迁补偿款,此笔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如拆迁部门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甲方,则乙方有追偿的权利。
七、如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该房产和土地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以国家政府机关所有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接手房屋和土地后产生必要的支出费用,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要求退还房屋和解除合同,则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先前支付的资金___________万元并支付乙方利息。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按捺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放弃继承权利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复印件
买、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产证不可或缺的资料,而在全国各地的房产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
可以说除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其实也是购房环节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20xx年8月,东莞市正式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市民对网上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不够重视,从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本篇报道将介绍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优势,网上签约流程,以及市民在进行网上签约时,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
网上备案使信息透明化
“已经获得预售证的房子才会将信息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实现网上合同备案最大的优势是使房产信息透明化,市民可以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清晰地了解楼盘单位的各方面信息。
据介绍,在实现网上合同备案前,东莞的房地产交易中,合同主要是人工备案。
由于发展商不会签订一份合同就立刻送往房管部门备案,因而合同备案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的真正签订时间,购房者无法及时了解购买楼盘的相关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发展商将已经抵押或被查封的楼幢进行出售,不知情的`购房者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而购买到问题楼盘。
网上备案系统上线后,在商品房建档时,包括楼盘总的套数,可销售套数,销售单位的户型、面积、状态,以及楼盘的查封、抵押情况均会及时公布。
而交易双方在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房屋销售状态会立刻反馈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可售状态修正为已售状态,从而能有效杜绝发展商一房多卖的情况,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此外,市民在后期还可以方便地跟踪了解自己所购单位的各项信息,包括该单位的确权情况等。
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网上备案单位资料清晰,也会使办证过程更便捷。
网上签约注意保存密码
启动网上备案的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化,保障购房者利益。
然而,不少购房者对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不了解,对其操作流程不够重视,在相关操作上也存在一些误区。
“一些购房者在进行网上签约时,自己的个人密码让发展商去设置,有些市民甚至是委托律师签约。
这些都是不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市房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大部分购房者认为在审核过合同内容中的条款,双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就不能再作修改。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双方在网上签订后,如果没有手动点击提交备案,8小时后已保存的签订合同会自动提交备案。
而在这8小时内,即使在打印纸质合同后,如果当时没有将网上已经签订的合同提交备案,而发展商有双方密码,可以再次进入系统修改条款。
此外,在网上签订合同时设置的密码,还将在后期用于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
“购房者在设置密码时,最好是要求他人回避,自己设置。”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在进行网上签约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确认无误、签订保存之后,一定要当场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保存。
据介绍,在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之后,网上备案的合同条款将无法再进行更改。
该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购房者,如果在后期委托发展商或代理机构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需告知受委托方购房密码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以明晰密码如果丢失时的责任,从而真正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_____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隆盛·龙泽苑小区。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龙房预售字号为 。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出卖人提示买受人注意,在签订本合同前。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买受人确认,对出卖人提示的上述问题已全面充分了解注:本条所指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在房屋竣工验收后。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
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
甲 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甲方现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乙方,转让价格暂定为万元,在甲方做出房产证和契证后。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在甲方办好契证和产权证后,自乙方与承租人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赁合同押金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将押金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万元于新租赁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给丙方。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
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在国家限制的交易期结束后30天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元。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保证该房产至甲、乙交易结束(产权过户)期间无任何担保、抵押、户口及房屋质量瑕疵,同时交付之前该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
买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南通市_________________新村____幢___室____套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二、本合同约定的面积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根据通房改[1998]第39号文件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建筑面积必须以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实际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甲、乙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成交价格;双方议定房地产成交价格计人民币_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拾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约定房屋交会期限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
2、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没有受禁止或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情况;。
3、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不存在优行购买权的情形;。
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妨碍房地产权转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双方约定,根据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本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悔约的;或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的;或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给付本合同项下房价款的,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根据国家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起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双方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本人会同至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办本合同终止与撤销登记手续。
九、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权转移所需缴纳的规费,按照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房屋所有权证的领证手续可由甲乙双方或乙方按照规定申领,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前来申领的,可委托他人持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留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十四篇
做准备工作是推进项目成功的先决条件,为了确保活动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我们不得不提前准备好一份工作方案。方案能帮助我们确定目标范围,一篇优秀的方案应包括哪些方面呢?小编特别从网络上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十四篇,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售价总金额
1.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分两次付清,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付 元,剩余 元于 年 月 日付清。
第四条交付期限
1.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税费负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按房屋市场价格全款支付给乙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
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千百元整。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条乙方以甲方名义缴纳购房款、税费等相关费用的票据由乙方收存保管,甲方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直接交由乙方收存管理。如果采取按揭贷款的支付方式。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
条该处房产在段时间内登记在甲方名下,待乙方确定过户时间后甲方务必无条件将该处房产的产权手续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决定在办理产权证时直接办到乙方名下则甲方亦应该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翻悔不愿将该房产给乙方。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作为交易依据。乙方如果交易该房屋,甲方无条件配合。等具备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则应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百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六条交付期限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经约定,(¥ 元)此价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种费用,具体另附件二约定,乙方 万首付房款后,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之后。
则甲方应该按照该房产市场合理评估价再上浮百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房款同时交付乙方该房屋。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支付按日计算的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贷款)后,将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赁收益归乙方所有,其计算为将租金按日平均计算。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约定购房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签订本合同后需追加定金的。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
根据甲方与现有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见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赁期到 年 月到期。依据此。
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乙方已充分认识到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会受个人信用状况、家庭住房情况以及银行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本房屋无查封、交易、抵押、通知拆除等现象、保证无隐瞒房屋历史或其它非善意行为。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甲方则放弃先诉抗辩权,并按所收款项双倍返还给乙方。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由建设部规定的法定责任单位负责,本房产开发单位是嘉善县地方房产公司。由乙方自行联系处理有关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于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本合同签订、房款付清后,否则提出变更或解除方需按本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的双倍支付给对方。如因重大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本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违反自己一方的义务和承诺的,或者延迟履行义务达 天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和丙方,并无任何隐瞒。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保证
第十一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合同或该房屋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通讯方式发生改变,该房屋的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房屋价值减少的。
甲方应负责将该房屋内落户的所有户口于 年 月 日前清空,不能按期将户口清空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乙方房屋成交价千分之 壹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本房屋属企业用房,国家政策限制,乙方是实际产权人和实际所有人。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市 区(县)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实地验看。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保证能办理交易过户,如有产权共有人的已征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该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性质:产证房( ),一次性未领取产证( )。
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并另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受定金责任的。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并另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接受定金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违约金,甲方表示接受。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逾期未超过七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千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定金予以没收,乙方并按日(约定付款之日起至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止)向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千分之壹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
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营业税(包括带征税收)由方承担,印花税由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十、丙方提供给甲乙双方的服务为。即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信息,促成甲乙双方订立此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全额向丙方支付佣金,甲乙双方支付丙方的佣金为。甲方乙方佣金支付的时间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乙双方的三证过户手续由丙方免费办理,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给丙方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于甲乙双方的信用无担保之义务,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支付丙方佣金的义务。甲乙任何一方中途违约。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乙方应干年月日前,支付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同时可押元为房屋物业交接保证金。
托代理人必须保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此买卖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未经产权人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出让该房产,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等权利证书交由丙方保管,并由丙方办理三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过户费用。在甲乙各方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甲乙丙三方均无任何异议后。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条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甲方同意其余房价款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丙方办理该房屋的贷款手续,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将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证件资料交予丙方。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之条款。一但产生违约,合同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甲乙双方约定成交价已包含以下附属装修设施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验收交付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成交价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
甲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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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屋买卖协议(公积金)正文内容
卖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_____甲方房屋坐落于,房屋为结构,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出让,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前一日支付,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______月之内结清余款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月内未结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房产,甲方不退还已交房款,在此期间,房产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五条甲方应于所有房款结清后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交纳。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中途毁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订金____________元双倍返还乙方。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滞纳金。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含楼下储藏间一个。
二、该套房屋含储藏间,共总价为245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整)。
三、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一次交定金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人民币整)(20xx年10月10日);第二次在20xx年11月10日前交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元人民币整)前二次共计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人民币整),交清后随即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余额14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在二手房贷款办理终结时,全部付清。
四、办理该套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提供有效证件,乙方承担全部税费。
五、全款付清后,甲乙双方买卖全部终结,该套房屋含储藏间所有权完全归乙方所有。
六、中介方只做为甲乙双方的媒介,有做证的义务,不承担其他责任,中介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七、该协议签定后,双方均不得反悔,即反悔无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方: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
方原因造成延期的,买受人至交房期限未付清应付款或未办妥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的,交房期顺延至买受人办妥以上手续且款项到位之日;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变动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通知不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 __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供办证所需材料的,逾期支付购房款及入伙费用的或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因出售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人员桑中华、刘华广为甲方出售房屋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2和4项法律服务,每项服务按次收费,每次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审查房屋买卖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500元/次;
2.乙方与甲方共同参与房屋买卖合同谈判,视谈判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1000元/次;
3.乙方应甲方要求,调查买房所涉房产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500元/次;
,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服务费XX元/套。
第三条乙方必须认真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积极提供相关材料,或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服务,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总额,其中差旅费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认购甲方所建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房概况
1、乙方所认购商品房位于长春市________小区。
2、乙方所认购商品房通过抽签确定为区号楼单元号房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乙方申购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商品房价格
1、乙方所认购商品房价格一次性付款按照均价人民币___元/平方米确定,楼层差价按乙方最终抽签选定的楼层确定。
2、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暂按均价人民币__元/平方米平方米计算,为人民币___元。待楼层及面积确定后,多退少补。
三、商品房建设标准
商品房建设标准:《认购房建设标准》
四、付款方式
1、本认购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暂定总价款,即人民币___元。其中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乙方认购的'、符合本认购书建筑标准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五、其他
1、本认购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认购书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房屋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房内家电、家具及装饰物(详见附件)。
二、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项,甲方均应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屋的所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产权以及相关房屋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以及该建筑物其他住户相同的居住权利。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xx年5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七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有相关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将相关补偿款全额补偿予乙方。
,并赔偿乙方的其他费用。
,并赔偿乙方的其他费用。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书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见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在青岛市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币)计元。(大写),仟佰拾万千百拾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月日签于,
房屋买卖合同 篇1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登记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共 平米。
2、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3、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5、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8、 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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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正文内容
卖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庙宇村二社
房屋占地面积:69.2㎡+14㎡=83.2㎡(见附图)
房屋建筑面积:69.2㎡x2层+吊层38.8㎡=177.2㎡(见附图)
房屋界线:左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右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前面至公路边为界,后面至本房屋外墙边为界。(见附图)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980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158000.00元,尾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第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25%赔偿金。
第六条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墙,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所共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13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买卖合同 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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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区房屋买卖协议-正文内容
小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买方):
住所: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市 小区 幢 室房屋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第二条 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第三条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拥有该房产完全、合法的产权,同时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从甲方名下直接办理房产证到乙方名下的手续所产生有关税费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第六条 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在国家限制的交易期结束后 天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保证该房产至甲、乙交易结束(产权过户)期间无任何担保、抵押、户口及房屋质量瑕疵,同时交付之前该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在国家规定的交易限制期结束后 天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视为违约。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时房屋总价款的 %即 元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该房产时甲方应当将本房屋所属的维修基金等专属款项所有权一并转为乙方所有,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一期款人民币 元,已在合同签订时当场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之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有逾期则每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第1项和第2项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3. 。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待交易限制期结束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产权过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