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市关于迎峰度冬能源保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xx-20xx年度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实施清洁取暖工程,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天然气稳定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强力推进,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特别是冬季取暖期出现气侯异常、急剧降温天气时,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迎峰度冬工作部署,把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供应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能源供给,切实做好天然气迎峰度冬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泡泡演讲稿 Www.wj62.com)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天然气迎峰度冬保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电力应急保供工作。
组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各乡街、天然气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联动、应急联络、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保供应急期间舆情监测,积极开展舆论引导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情况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
区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和燃气企业保障气源供应;制定并修改完善我区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保供应急预案,做好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落实“压非保民”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清洁供暖补助资金汇总申请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保障极端天气下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本行政区域保供应急专项资金。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全区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工作,收集、汇总、上报全区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运行情况。
区交通局:根据应急保供工作需要,及时开通保供应急通道,确保车辆快速通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燃气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重点电器大卖场(超市)在极端天气下有关供热电器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做好保供交通保障工作,确保保供车辆和物资能及时抵达所需地点。
各乡街:详细掌握本区域内清洁供暖情况,制定本区域内清洁供暖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处置或上报清洁供暖出现的突发事件。
各燃气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民生作为优先保障重点;引导公众提高节约用气意识,配合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限(停)用气方案及保障措施
全市统一组织实施预警后,我区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如出现燃气资源匮乏或紧急情况,需按照限(停)用气次序进行限制、停用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度。
zhe135.com相关文章推荐
方案推荐:农村天然气全覆盖整镇推进工作方案
农村天然气全覆盖整镇推进工作方案
为推动《市区乡镇燃气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落地,强力推进“气化乡村、燃气下乡”工程的实施,确保镇居民用上用上清洁、高效、安全、便捷的绿色生活能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推进农村天然气利用全覆盖,是国务院、省、市及区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民生工程,是一次农村地区的“能源革命”,对调整农村能源结构、消除非法灌装液化气安全隐患、改善大气质量、推动节能减排、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拟计划在我镇全面铺开天然气全覆盖工作,利用2个月时间(20xx年2月前)先集中在社区、红河社区、红河农场及部分区域通气点火,确保镇居民到20xx年2月底前用上清洁、高效、安全、便捷的绿色生活能源。
二、工作步骤
(一)统一组织。由镇政府协助中燃骨干成员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镇农村天然气全覆盖整镇推进工作方案”的实施及推进。
(二)统一计划。镇(社区、红河社区、红河农场)2500户按计划实施通气工作。(具体实施计划表附后)。
(三)统一宣传。镇政府协调社区、红河社区、红河农场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中燃人员统一入户开展宣传发动,进行报名和交费。
(四)统一收款。由中燃统一管理收款。
(五)统一验收。通气点火工作完工后,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镇政府、中燃、监理单位及相关安全生产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各单位联合验收单。
(六)统一点火。根据实施计划,由中燃提前通知镇政府,按照“天然气报装统计表”统一安排人员进行通气点火及开卡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人民政府协助中燃成立镇农村天然气全覆盖整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指挥,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及时解决和处理好现场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天然气报装、使用正常进行。
(二)强化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认识到推进农村天然气全覆盖,是农村生产生活的一次“能源革命”。涉及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组织好入户宣传、集中组织报装及施工等各项业务。
天然气合同11篇
有变化才需要做计划,有了计划才知道有问题。在领导给我们的任务很陌生时,我们都要策划撰写一份合适的方案,方案的制定可以多参考众人的意见,集思广益。写好方案的关键是什么?为此,小编花时间整理了天然气合同11篇,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天然气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供气方,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 气 方,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 册 地 址, 用 气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气地址、性质和计划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
1.2 用气性质为, 。
1.3 计划用气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气设备名称和数量
1.5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供应“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供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气方采取必要的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通知予以积极配合,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供气方采取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应当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燃气价格,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天然气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燃气计量表(计量交接点)
3.2.1燃气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表号及生产厂家
名 称,
型号规格、表号,
生 产 厂 家,
3.2.2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测、认定,定期检测、认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首检 ,使用年限为, 10年 。
3.2.3燃气计量器具校验、送检以及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用气方应配合实施。经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后,如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超过规定值或因故损坏、超过使用年限等,应当更换该计量器具,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4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等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等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5 双方约定抄表次数为, / 月 / 次,抄表日期为, / ;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其它约定, 无 。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 不选择 种方式,
3.3.1 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 /元,见索即付。用气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气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 / (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用气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
已交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期限为, / 。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费 。
3.4.1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于 / 前自行到供气方营业网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4.2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 /元(按月计划用气量计),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以预付款结算当月气费,预付款大于实际用气金额的转入下期预付款金额,预付款小于实际用气金额由用气方补足。若在结算周期结束之日,供气方未收到用气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从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5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用气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计量表前球阀 。
4.2 位于产权分界点(不含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气方,由供气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气方应给予配合。
4.3位于产权分界点(含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气方,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4.4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5 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6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其他约定, 无 。
5、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安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5.2 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5.3 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5.4 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5.5 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7 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抢修电话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8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5.9 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天然气。
6.2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6.3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或者帮助。
6.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6.5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用气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6.6 用气方新(改)建、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工程标准,必须依法经供气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6.8 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6.9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燃气设施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7.1.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十 的违约金。
7.1.2 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供气方每日按应缴气费 3‰ 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15日内用气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2 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按实际用气性质的开始时间补交气费和 3‰违约金;用气方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承担补缴气费 10 %违约金,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8.1.1 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启动应急供气预案、气源单位发布“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2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3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9、合同的变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9.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0.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用气方违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1)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联络方式
供用气双方必须确定供用气管理协调部门和人员,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通讯号码,并接受发出的有关供用气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气 方,
通 讯 地 址, ,邮编, 402360
用气管理协调人, 。
用气管理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无
12.2 供 气 方:
通 讯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邮编, 402360
供气管理协调人, 。
供气管理协调电话号码, 。
传 真, 无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政策、价格、合同主体等)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重新签订供气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供气人、用气人各 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条附生效条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条约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无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2
天然气安装协议书
甲方:
乙方:南阳豫能中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公司)
甲方向乙方提出燃气管道安装申请,乙方确认甲方已具备条件,为保证天然气安装及用户使用安全,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新乡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天然气管道安装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资料:
安装详细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乙方资料:
地址:内乡县湍东镇恐龙塔北市政工程公司院内办公电话:0377-60685577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内乡县湍东镇恐龙塔北市政工程公司院内
服务电话:0377-60685577
三、工程内容: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的方式,承包甲方开发的项目居民用户天然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程,直至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通过并移交各户业主使用。
四、价格、付款方式及优惠条件
1、经乙方现场查看,该小区具备安装条件(实际户数具体以规划可办理产权的住宅套数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享受优惠价元/户。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本合同项下的,接小区通知后按实际楼房户数安装,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定金为抵工程款),乙方安排设计、施工,乙方进入小区安装前甲方应付至工程款总额的%,余款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3、协议鉴订后7日内甲方将定金伍万元付给乙方合同生效。
4、乙方指定下列账户为乙方的收款账户:
户名:南阳豫能中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五、设计、施工、安装、调试:
1、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施工沿线各家各户的关系,因甲方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或无法安装乙方不承担责任,损坏的路面由乙方负责恢复;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路由)进行施工;
3、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有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空气置换,置换工作完成后,双方签订《居民用户供气用气协议书》,由相关人员进行试点火,点火燃烧正常后,移交甲方用户使用。
六、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交付运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出现的安装质量或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
七、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操作使用、维护和改造更新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用户宣传或告知天然气的使用方法,甲方用户有义务保证按宣传或告知的方法使用天然气,并保证不私自乱接乱改天然气管道和设施;
2、因甲方用户不按告知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或私自拆装管线、设施所造成的损坏或事故,由甲方用户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及产生的一切损失;
3、乙方负责小区内室外公用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操作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甲方用户负责自己专用管道及室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及改造更新。
4、甲方用户确需改造和更新管道及设施,必须向乙方申请,天然气公司接到用户申请后,帮助用户进行专用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并合理收取工料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天然气合同 篇3
1.设备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零件。
2.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当设备出现故障时4小时内派人修理完毕,一般故障当天内解决,排故时间超过24小时则按实际天数扣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扣除;严重故障不超过3天,否则按实际耽误时间扣除租赁天数并赔偿乙方施工人员的停工损失。主体施工期间,大修只允许一次。
3.他塔吊租赁期间,甲方应派专人组织协调塔吊起重工作和维修工作,以便塔机正常运行,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安排升节和附墙,以此来保证乙方24小时正常使用(每星期进行24小时不间断施工不能超过2次),随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及加盖甲方公章的上岗证
4.根据乙方的电话通知,负责安排进场计划。在乙方通知安装塔吊72小时内安装完毕(除雨、雪、大风天气外),并调试合格。
5.确保塔吊使用期间的安全,承担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塔吊安装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和损失。
6.甲方每台塔吊提供一个砼料斗、地脚螺栓、附墙佳预埋件等配件。
7.塔吊钢筋混凝土基础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基础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参与设备基础定位、机脚预埋以及基础完成之后的验收工作,平衡块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进场前应该提供设备各种技术资料参数、出场合格证、安拆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8.塔吊安装完毕后,在15天内需向乙方提供自检报告、主管机关检测报告并向当地部门办理验收合格准用证,费用由甲方自理。
9.塔吊进场前,保证整机的外观及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若整机外观达不到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甲方应在塔吊安装完毕后5天内完成,否则乙方不予以验收,同时要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否则按每延误一天处罚1000元,从甲方的进出场费中直接扣除。
天然气合同 篇4
安 全 施 工 协 议 书
发包人:广德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据此,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2、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安全资质。
3、有权参加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4、帮助协调承包人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5、有权督促、检查承包人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单位,发书面安全不符合项通知,有权视其情况责令其停工整顿。
6、负责组织有承包人参加的联合安全施工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协助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条 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后实施。
4、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所有作业人员中没有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否则,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上述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离开施工现场。
5、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产品,符合检验周期。
6、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报装、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
7、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办理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8、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
9、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夜间现场值班
人员应向发包人备案。
10、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设备损坏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11、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程序、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10000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合同到期无安全事故后返还。
第九条 发包人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施工中存在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每次承担100元—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安徽广德
注:”三不放过”原则: 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天然气合同 篇5
托运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约地: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意向,由乙方为甲方承运液化天然气,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天然气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一、运输货物种类、质量及运输方式:
1、运输货物:液化天然气,简称(LNG)。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作规定的Ⅱ类天然气。
二、协议履行期:
承运日期:自20____年6月1日至20____年5月31日。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续约。
三、运输地点范围:
1、本协议运输起点为:新疆鄯善火车站镇广汇(LNG)液化工厂。
2、本协议运输终点为:甲方指定的(LNG)接收气站。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及时、准确的运输服务。
2、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完成约定的运输运量计划。(每月25号前甲方给乙方报下月的承运计划)
3、因供气设施发生的故障而变更运输计划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结算方式及时间,按期与乙方结算,支付运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10台手续齐全完好车辆,必须对运输车辆及货物进行保险;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货2类及其它有关资质;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类证件齐全。
2、乙方在甲方(LNG)工厂灌装接气完毕,货物过磅称重,乙方在磅单签字后的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货物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赔偿。
3、乙方应确保车辆的完好性,服从甲方统一调配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如需调整车辆或变更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
4、货物重量以广汇液化厂磅单为准,卸车时的合理误差按每车±150公斤计算。超出此范围由乙方按(LNG)出厂价从运费中扣除。
5、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每月运输计划,向甲方出具书面《车辆编配数量计划承诺书》,确保运输车辆的数量,保证完成甲方的运输计划。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未能确保运输车辆数量或甲方的运输计划,应当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运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按量发运(LNG)运输车辆,将受到以下制裁:可以加收违约金壹万元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七、运费结算:
1、运费价格:给乙方承运运费单价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
2、里程计算:具体里程数由双方核实确认为准。
3、吨位计算:乙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在乙方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时应将产生的磅差进行冲减。(双方对账明细确认后盖章)
4、结算期间:乙方负责向甲方开据专用运输发票。甲方依据乙方开出的发票,在10日内结算运费(自双方对帐确认收到发票日起计算)。
5、为避免风险需缴纳运输保证金,首次运费中甲方有权扣除壹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完成全年运输计划或确保每月运输车辆数量等履行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
八、调价因素:
根据国内燃油价格调整幅度及(LNG)的供需情况,造成承运方实际运输成本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可对液化天然气承运价格做适度调整。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一、结算信息: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然气合同 篇6
2022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doc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doc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
2022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doc正文内容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河北省___签署本协议。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循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72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在河北省___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发布。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等乡镇及其他乙方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第一地域范围的扩展
3.4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3.3条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CNG、LNG等多种输送形式(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供应天然气,建立LNG、CNG汽车加气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2)天然气利用与发展。
(3)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url
天然气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出燃气管道安装申请,乙方确认甲方已具备条件,为保证天然气安装及用户使用安全,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天然气管道安装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资料:
安装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乙方资料: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87号
办公电话:0839—8722722
三、工程内容:
1、乙方以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的方式,承包甲方开发的项目居民用户天然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程,直至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通过并移交各户业主使用。
2、乙方负责协助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与居民(村民)及相关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沿公路界的主管道距离公路边 公尺以内的青苗一律不予赔偿, 公尺以外按政策性赔偿,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损坏的公路、街道和土地负责复原。
四、价格、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收取用户的初装费(按县物价部门核价收取),收取用户初装费 元/户。甲方负责一切的自主管网安装、材料费和人工费(含气表),直到燃火使用(炉具用户自购)。
五、设计、施工、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宣传、组织居民参与并提供居民的花名册。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如因居民、村民无理阻拦、敲诈等影响工程进展,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路由)进行施工;
3、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空气置换,置换工作完成后,双方签订《居民用户用气协议书》,由相关人员进行试点火,点火燃烧正常后,移交甲方用户使用。
六、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操作使用、维护和改造更新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用户宣传或告知天然气的使用方法,甲方用户有义务保证按宣传或告知的方法使用天然气,并保证不私自乱接乱改天然气管道和设施;
2、因甲方用户不按告知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或私自拆装管线、设施所造成的损坏或事故,由甲方用户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及产生的一切损失;
3、乙方负责室外公用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操作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甲方用户负责自己专用管道及室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及改造更新。
4、甲方用户确需改造和更新管道及设施,必须向乙方申请,天然气公司接到用户申请后,帮助用户进行专用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并合理收取工料费用。
5、天然气管道安装结束后,如甲方提出停止使用天然气所产安装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然气合同 篇8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乙方天然气安装使用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
甲方通过 管道 方式向乙方供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GB17820-2012天然气质量标准。
第四条 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武隆区 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执行。遇国家或政府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 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表及智能计量器具的,乙方凭存储IC卡到甲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充值申购下月用气量,且每月申购的用气量不得超过双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气量。
(2)根据武隆区发改委文件要求,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3)使用普通天然气计量器具的,天然气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20日前,到甲方收费处现金方式、银行代收、预付款方式、网络方式缴费。
(三)结算方式,供用气双方以乙方使用的法定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 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的产权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为准。用户气表前设施的产权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予以配合;用户气表分界点后的设施(含气表)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二)乙方使用的流量计等计量仪表,如需检验、检测、维修,甲方负责联系送甲乙双方认可的机构检验。乙方在仪表校检期间不得擅自用气,若需用气,应向甲方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甲乙双方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并初次安装的用户气表,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由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使用一年后气表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计量的情况,气表由甲方更换,乙方须按照物价规定价格缴纳换表费用。
方催高(四)乙方使用的燃气器具应与天然气相适配,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乙方擅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对室内天然气设施(包括安装在室内的表前楼栋立管)及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气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禁止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按国家规定,天然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使用年限8年)。乙方燃气管道设施及使用燃具应安装在通风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若乙方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或者有隐患)而乙方不及时维修或维护的,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乙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乙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乙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应缴气费3‰的违约金。
(三)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需严格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通过公众号和网络方式公示。
(七)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甲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九)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甲方供气不足外,乙方有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
(三)乙方所属产权的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检查及维护费用按质监、物价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有权就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甲方进行查询,甲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乙方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应常用洗粉或肥皂水查漏,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六)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七)乙方变更户主,应与新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天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不得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九)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
(十)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一)乙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人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甲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十二)应遵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乙方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并告知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特别是要随时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乙方室内和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
2、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政府指令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运行事故、停气,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超过缴纳截止日期未缴纳气费,并经催后三十日之内仍未缴纳气费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供气;当乙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及时恢复供气。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入户安装费金额2倍的费用。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采取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用气量和气价补缴气费,甲方有权上报天然气主管部门对乙方处以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及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拒绝甲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经甲方制止无效或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暂停对乙方供气;如导致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因违约而被暂停供气后,如需恢复供气,乙方需承担相关材料、工时等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类服务电话
缴费服务(查询)热线,
维修抢险电话,
用户投诉电话,
甲方(签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9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__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
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气性质, □ 生产用气 □ 公共服务 □ 发电
□ 采暖 □ 制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类别,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 学校
□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 工矿企业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气数量,
供用气额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气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
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
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 未作改动
□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设备情况,
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
燃气计量器具情况: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
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 有公用阀门 □ 无公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 现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
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计量器具表号表位首检日期检定周期
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 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分界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
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
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
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4.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记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xxxx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9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诉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后移交。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1)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的燃气公司,根据乡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乡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2)供气方案,以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为气源,建管道设施,向项目区用户安装供应天然气。
5.2 建设要求
(1)承建方不得低于以下资质要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总承包二级。项目建设之前,乙方须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2)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建设,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符合迁西县政府城镇、乡镇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经迁西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实施;对项目区域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无重大影响,对建设造成的损坏应当恢复。
(3)整个工程涉及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乙方负责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实际执行;甲方协助乙方对迁西县政府辖区内施工进行衔接协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完成主管道、供气管网建设,实现项目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点火使用的目标。迁西县政府相关开工手续给华燊XX在迁西县内成立的燃气分公司办理完成后乙方8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若8个月未能启动建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选其他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动工除外)。
5.3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出让取得土地除外)。
5.4 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5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如地震、滑坡)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7 紧急时间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在达到入户通气条件,通过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乙方方可向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采用皮膜式机械表或磁卡式天然气气表计量或计算,实行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天然气新增建筑安装价格确定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政府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重新审核,及时调整价格。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政府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甲方对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审查同意权;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甲方成立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长输管线建设期间迁西县政府辖区内的青苗补偿,以及路由、施工障碍排除等工作,其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4)提供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土地利用,有利于乙方及时进场施工;
(5)向乙方提供燃气项目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6)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新民居建设、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将天然气纳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7)在迁西县辖区内依法制定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方案;依法协助和协调乙方进行交通管制;依法协助乙方进行住房及临时设施的拆迁等。
(8)同意乙方按规定享受迁西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9)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国家对天然气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以迁西县政府天然气项目名义争取到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并建立台账。
(10)甲方物价部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制定入户费和供气价格,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对任何用户降价,但政策规定调价的情形除外;
(11)为保障平稳供气,必要时,甲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家用大用气量燃气器具安装。
(12)对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私拉乱接、不规范用气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
(13)配合乙方争取气源指标。
(14)制定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的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 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迁西县设立全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申报核准范围经营,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根据甲方的乡镇规划,负责筹集整个乡镇管网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分期投入。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4) 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5) 有优质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6) 乙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内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并将设计、建设和运行数据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是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7)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营运和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 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稳定仍承担全部责任。
(9)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 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在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11)按规范要求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平稳供气;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定期报告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报告,
(1) 应于每年的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 应于每年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 应于每年12月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 制定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 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 签署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 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 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权利义务的承接
乙方按约定在迁西县组建新燃气公司后,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组建的新燃气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后9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本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 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 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个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本协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货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规定,
12.2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协商解决争议的,由起诉方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自完成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任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3.6 协议履行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迁西县成立的新的燃气公司的权力义务按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享有和承担,但公司核准登记的范围外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按本协议落实。
第十四章 使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本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11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天然气合同集锦
随着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我们的生活已经不能和合同分割了。在拟定合同时有什么不能忽视的重点吗?下面栏目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天然气合同”,欢迎收藏我们的网站随时了解我们的最新动态!
天然气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供气方,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 气 方,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 册 地 址, 用 气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气地址、性质和计划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
1.2 用气性质为, 。
1.3 计划用气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气设备名称和数量
1.5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供应“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供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气方采取必要的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通知予以积极配合,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供气方采取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应当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燃气价格,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天然气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燃气计量表(计量交接点)
3.2.1燃气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表号及生产厂家
名 称,
型号规格、表号,
生 产 厂 家,
3.2.2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测、认定,定期检测、认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首检 ,使用年限为, 10年 。
3.2.3燃气计量器具校验、送检以及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用气方应配合实施。经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后,如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超过规定值或因故损坏、超过使用年限等,应当更换该计量器具,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4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等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等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5 双方约定抄表次数为, / 月 / 次,抄表日期为, / ;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其它约定, 无 。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 不选择 种方式,
3.3.1 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 /元,见索即付。用气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气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 / (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用气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
已交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期限为, / 。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费 。
3.4.1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于 / 前自行到供气方营业网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4.2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 /元(按月计划用气量计),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以预付款结算当月气费,预付款大于实际用气金额的转入下期预付款金额,预付款小于实际用气金额由用气方补足。若在结算周期结束之日,供气方未收到用气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从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5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用气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计量表前球阀 。
4.2 位于产权分界点(不含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气方,由供气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气方应给予配合。
4.3位于产权分界点(含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气方,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4.4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5 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6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其他约定, 无 。
5、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安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5.2 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5.3 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5.4 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5.5 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7 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抢修电话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8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5.9 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天然气。
6.2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6.3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或者帮助。
6.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6.5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用气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6.6 用气方新(改)建、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工程标准,必须依法经供气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6.8 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6.9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燃气设施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7.1.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十 的违约金。
7.1.2 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供气方每日按应缴气费 3‰ 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15日内用气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2 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按实际用气性质的开始时间补交气费和 3‰违约金;用气方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承担补缴气费 10 %违约金,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8.1.1 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启动应急供气预案、气源单位发布“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2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3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9、合同的变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9.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0.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用气方违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1)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联络方式
供用气双方必须确定供用气管理协调部门和人员,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通讯号码,并接受发出的有关供用气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气 方,
通 讯 地 址, ,邮编, 402360
用气管理协调人, 。
用气管理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无
12.2 供 气 方:
通 讯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邮编, 402360
供气管理协调人, 。
供气管理协调电话号码, 。
传 真, 无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政策、价格、合同主体等)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重新签订供气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供气人、用气人各 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条附生效条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条约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无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为乙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液态氮气,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生产车间附近安装一套30—50立方米的低温液态氮气储槽,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的设备安装地方由乙方符合安全标准的位置,设备基础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图纸。
三、甲方的设施不包括乙方生产连接管线,只储槽(含2个出液口),出液口后端管线由乙方负责施工,与甲方无关。
四、储槽的最大工作压力为0.8mpa,防雷手续和技监等管理部门的费用、使用手续及储槽的检验、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必须负责生产过程中甲方的设备设施不被人为的损坏。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电话通知甲方送液氮时,甲方必须24小时内到货,不得影响乙方生产,本合同签订后60天内甲方将设备设施安装到位,不得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
七、计量方式为过磅按吨位结算:计量地点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价格:按1000元/T到厂结算,每月用量超过60T以上部分按950元/T结算,如果月用量超过80T以上,则全部按950元/T结算,月保底用量为30T,每少1T,乙方则按每吨补贴200元给甲方。如遇外部因素调价,双方协商再定。
九、按月结算凭17%增值税发票,次月5号前结清上月货款。如因货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液氮供应不及时由乙方负责。
十、此合同从20xx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伍年。
十一、液氮价格:一年一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3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申请
甲方向乙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乙方应当受理,并给予办理有关用气手续。甲方的用气场所具备通气条件后,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供气。在乙方确认甲方具备通气条件并正式通气以前,甲方不得使用天然气。
第二条 用气地址、方式、性质及用气设备情况
(一)用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方式, 管 道
(三)用气性质, 居 民 用 气
(四)用气设施设备情况,
1.甲方燃气设施安装情况,
□未做改动
□甲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经乙方验收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装
2.甲方燃气燃烧器具情况,
灶具,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炉,型号 ;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安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户内共用天然气阀门设置情况,
□有共用阀门 □无共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乙方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甲方供气。
(二)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缴费方式
(一)天然气价格,执行用气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居民用户中的剩余金额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户外),计量表为(□普通机械计量表;□IC卡智能计量表;□远传智能计量表,□ 计量表),表号,。甲、乙双方以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的读数为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气费,结算期间按乙方公示时间为准。
甲方使用智能计量表,当基表数据与智能显示数据不一致时,以计量表基表的计数为准(基表故障除外),进行核实结算。
(三)甲、乙双方采用抄表方式计量的,在每一结算期间届满前 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处抄表,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抄表提供方便。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见表抄录读数或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的情况,暂按前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进行估量计量,情况核实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四)乙方应在缴费期前向甲方发送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或在乙方指定的公众平台公布,甲方应按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进行缴费。
(五)天然气气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
1.甲方应于结算周期前自行到乙方指定的天然气营业网点、乙方授权的银行或者乙方开通的移动支付平台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费或者预存下月气费,若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乙方应提前另行通知甲方。
2、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用户采用预存充值。
3、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气费的,缴款帐户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到甲方指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气费手续。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天然气计量表的维护及更新
(一)乙方为甲方安装的计量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甲方正在使用的计量表,乙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承担费用。
(二)因乙方信息系统管理需要对计量表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计量表不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害的除外);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计量表临时更换由乙方负责实施;计量表校验、送检由双方共同实施。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按前期3个结算周期平均值足额缴纳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组织更换,甲方承担相应更换费用,以及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气费损失,甲方应当在更换后30日内支付更换费用和气费损失。争议未解决前,双方按计量表记录值结算气费,争议解决后,应据实进行结算调整。
(五)如果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双方中任一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由乙方负责更换,双方协商处理计量事宜,暂按故障前正常计量的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计算。协商一致后,按协商结果多退少补。
(六)计量表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在该期限内,因甲方原因致使计量表损坏,甲方应当更换计量表并承担换表费用,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乙方按计划免费更换一次。
第六条 天然气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一)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计量表及其与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乙方负责维护和更新,甲方应当予以配合;计量表出口后的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外侧(含墙体)的燃气设施由乙方维护、更新,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维护、更新。
乙方每二年对甲方的用户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甲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甲方应给予配合。
乙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含实际使用人)应签字确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甲方户内装修不应妨碍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房间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拆除、迁改或覆盖)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表及铅封等)原始安装状态。甲方如需改动,应当向乙方申请和咨询有关安全事项,乙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按承诺服务时限予以答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前用气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和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避免发生漏气、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
(二)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缴纳天然气气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申请复核。若甲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核实解决。甲方也可向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定。
(三)甲方购买或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负责安装与维修,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未向乙方提出验收自行使用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出现故障及时向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单位报修。
(四)负责甲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日常自查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附属安全设施(机械通风装置、燃气报警装置等)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其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维修及更换,保证功能完好有效。
(五)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抢险作业工作,若乙方因甲方原因安全检查时未能入户,甲方应主动联系乙方进行安全检查。甲方不应拒绝在乙方工作人员填写的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告知上签字,并按照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甲方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天然气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甲方委托非乙方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的,甲方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
(七)甲方发现天然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或相关部门。
(八)甲方接到乙方按约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隐患、用气场所整改通知后,应当签字确认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若因甲方不整改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九)不得有下列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
4.擅自改变计量表原始安装状态、破坏计量表及由供气管理单位制作的铅封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
5.擅自改动原房屋用气场所的结构和用途;
6.拒绝、阻挠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对供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
7.干涉、阻挠乙方在共用天然气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等施工作业;
8.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者转供天然气。
9.擅自使用已在乙方办理暂停手续的天然气设施或启用已封堵天然气设施。
(十)甲方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果将房屋交付给非业主使用人,甲方应向其告知,本合同内容、安全用气常识和使用燃气设施时注意事项、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并反馈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甲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天然气使用安全隐患,对发现隐患或疑似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协助。非业主使用人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视为甲方知悉。因非业主使用人原因引起漏气、燃爆或中毒窒息,给非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带来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供气。甲方暂停用气3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乙方办理相关停气手续,由乙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需继续使用,经甲方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复验后,恢复供气。若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经乙方通知后仍不办理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十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查询,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规、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乙方的强制交易行为。
(十三)当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止、限制供气或恢复供气时,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的停止、恢复供气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
(十四)甲方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相关标准。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甲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对甲方户内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告知甲方(包括短信、网络通知、在小区张贴通知等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三)遇不可抗力或者天然气设施设备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四)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接到报险、抢修通知后,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
(五)应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甲方室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不得限定甲方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服务。
(七)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维修及整改;拒绝维修、整改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如在甲方住所地附近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公告张贴、协议约定的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后,暂停供气,并有权向甲方追收相关费用。
第九条 特别提醒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暂停供气,
(一)甲方危害供用气安全,扰乱供用气秩序,拒绝乙方检查的;
(二)甲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停气指令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期足额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纳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30日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经乙方书面通知仍未在2日内缴纳的,乙方有权中断对甲方供气;当甲方结清气费和违约金后,由乙方恢复供气。中断供气超过90日,甲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经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供用气合同,并拆除供气设施;甲方申请重新安装时,须结清欠费并另行办理相应安装手续,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
2.私自改变用气性质(即居民用气改变为非居民用气),除补缴气费差价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气费差价10%的违约金。
3.有采取破坏计量表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的,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应当支付补缴气费10%的违约金。
4、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合同约定用气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章用气、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其它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应当向甲方支付停气期间用气量天然气气费(按上月日平均用气量费用乘以停气天数)的3 ‰的违约金。
2.乙方因施工、检修供气设施设备,中断供气或调整供气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天然气质量发生的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第三方原因引起停气、限气,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房屋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的30日内与变更后的业主一同向乙方申请变更合同,并结清变更前天然气气费。新业主与乙方重新签订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甲方需要改变用气类别、用气负荷或超负荷用气,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场所,应当向乙方办理合同内容变更手续,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甲方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5日内通知乙方作调整、更新。如甲方怠于变更或通知,导致乙方不能联系和告知,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因双方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及其他未尽事宜,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解除
1.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供气质量和数量向甲方稳定供气,影响其正常用气,而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
(2)甲方决定停止使用天然气。
2.若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气费及违约金超过90日,经乙方书面通知,仍不缴纳的。解除合同后,甲方仍应当补齐拖欠的气费及违约金。
(2)严重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严重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制止无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
(3)若持续半年以上将居民用气性质更改为非居民用气性质,则本合同解除,双方重新签订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4)盗用天然气超过一年用气量的。
解除合同后,乙方有权封堵气源或拆除乙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器具)。甲方接受处理或整改完毕,要求拆封通气或复装的,应支付前期因此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并另行办理恢复用气的手续。
3.凡发生以上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相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主张解除合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相对方的通知及送达地址以本合同所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所称通知,包括短信、QQ、网络、函件、公告等通知,通知送达包括书面直接送达、书面留置送达、短信送达、报刊公告送达、小区公告送达、特快专递、法律文书等。
2、甲方通知及送达地址(QQ)
乙方通知及送达地址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字), 供气人(盖章),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编,
应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报险、抢修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4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__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
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气性质, □ 生产用气 □ 公共服务 □ 发电
□ 采暖 □ 制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类别,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 学校
□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 工矿企业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气数量,
供用气额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气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
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
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 未作改动
□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设备情况,
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
燃气计量器具情况: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
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 有公用阀门 □ 无公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 现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
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计量器具表号表位首检日期检定周期
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 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分界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
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
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
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4.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记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5
合作投资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方经共同协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如下合作投资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地址,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天然气、液化气存储加气、汽油、柴油储存加油、汽车双燃料改装
第三条,合作期限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本协议约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酱规模确定为人民币 千万元。
其中,
(一)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具体投资比例待其他股东股份确定再定。
(二)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
该资金在本合同签署后向 交付,用于前期手续办理。
如公司办理项目未获得批准,某某某原款退还。
如不能退还由某某某在都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粮油市场项目中的收益担保偿还。
(三)本合同尚有其他股东,具体投资股份比例待定。
双方可以引进投资股东共同发展合作项目。
第五条,合作投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经营。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投资企业由由股东组建股东会,并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依照 规定的原则管理公司并经营,投资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利润分配,每年度以实际财务结算利润为依据,投资股东各按股份比例分红。
企业利润分配时,应照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留足各种提取资金比例及企业继续发展经营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后按本条约定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企业发生债务应以合作投资企业的财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可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按各自投资比例承担。
(三)合作期间,遇有国家征用时,各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补偿费。
第七条入股、退股、股权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承担。
(二)退股。
1.自愿退股。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③发生股东难以继续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事由。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股东申请退股,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擅自退股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同意继承股东权利义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指定继承人承接股东权利义务。
③个人丧失偿债及支付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允许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对转让人按退股处理。
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人员分工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股东会为本合同约定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执行机构,以董事会形式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事务。
董事会行将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委董事长或总经理身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权限为,
1.代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采购及销售
4.支付企业应付款项及债务;
5.管理公司财务,按期公布合作经营帐目及收益或亏损。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其他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公开招聘方式择优录用,禁止家族人员担任重要岗位管理者。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股东共同决定,按投资比例及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股东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股东有退股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章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统一;
2、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分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如发生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按投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其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获得利益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如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在通化参与经营与本有限责任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
(四)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一方股东退股,其余股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股权,如继承人同意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股东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股东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双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担任,自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15日内双方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分配。
5.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有亏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
(三)股东私自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
成,由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签章)
股东,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