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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用

2022-01-13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全镇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提升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水平,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确保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镇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学校、家长、社会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良好局面。

二、治理对象

全镇范围内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不含课外辅导)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中心”“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摸底、督促检查、全面整改,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四、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针对以下五类不规范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要立即取缔。

(二)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开办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但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外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托管服务,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托管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经营范围。

(四)坚决纠正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不良行为,严禁校外托管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的等级考试及竞赛。

(五)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或开设校外托管机构,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托管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xx年11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民政办、消防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县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2.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集中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逐一进行登记,确保准确无误,无一疏漏,全面摸清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找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治安防范、环境卫生和其它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专现治理行动提供底数参考。学校认真填报县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校外托管机构情况承诺摸底表(附件2)、县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摸底表(附件3)、县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摸底表(附件4)。

(二)第二阶段(20xx年12月-20xx年4月)

集中开展整治,规范托管市场,依照各部门职责及权限,协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纠正校外托管机构不良行为,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对无证照的校外托管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缺乏基本开办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对在职中小学教师开办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第三阶段(20xx年5月-20xx年11月)

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防止不合格和无证照的校外托管机构反弹回潮,确保专项治理成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做到有举必核、核实必处,对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完善“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管理体制,建立我镇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职责分工

中心小学、县第八中学: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和学生信息台账;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工作;加强对周边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摸查;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无证托管;查处教育系统在职干部和教师开办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行为。

派出所: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指导学校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和查处工作,严厉打击、及时查办校外托管机构涉及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案件,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巡查和隐患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

民政办:监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做好登记,依法督促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办:负责指导规范校外托管机构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工作人员申领健康证件。

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校外托管机构涉及面广,关系到众多学生的安全,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委、市委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校外托管机构的清理整洽工作,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治工作要形成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安全教育,增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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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部署要求,确保全市师生生命安全,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含民办幼儿园)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行动扎实有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乡镇“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现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夯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突出协调联动,严肃查处疫情期间无证办学、违规线下培训、公司企业等超范围开展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教师私自补课等问题,总体实现三个目标:不出现一起合法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不出现一起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出现一例疫情。

三、工作举措

1.在中小学校全面复课前,严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线下培训活动。对于确需进行线上培训活动的,必须经市疫情防控部门和市教体局报备批准后开展。一旦发现违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的机构,年检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

2.对各类未经审批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予以查封取缔;

3.对超范围开展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各类公司、企业、机构等,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律立即整改到位;

4.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纳入“黑名单”,列入诚信体系系统,公开曝光;

5.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或关停的各类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停电、停水、罚款、拆除广告牌、没收设备、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1月15日—1月20日)。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迅速成立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利用一周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对本单位监管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联合行动提供有效依据。

(二)组织实施(1月20日—8月31日)。20xx年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周督导,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工作机制,由教体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列出工作进度安排表,明确行动时间、行动内容、行动地点,成立日常管理工作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微信群和举报监督邮箱。

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取缔,该追责的追责,绝不姑息,形成严厉打击非法办学和违规线下培训的高压态势,开展常态化整治,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秩序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总结表彰(9月1日—9月30日)。根据日常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对全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并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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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轻全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持续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和《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依据,大力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乱象问题,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重新构建教育发展良好生态。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县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二)疏堵结合,分类治理。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三)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科、宣传、检察、网信、财政、发改、民政、公安、住建、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夯实县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深度净化校外培训市场,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着力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四、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中: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针对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针对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学科进行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治理内容

(一)审批许可

1.从即日起,我县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对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证照不齐全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

3.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培训。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进行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4.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办学条件

1.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同一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安全保障。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消防、照明等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营业。

3.师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三)办学行为

1.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3.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要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我县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竟赛及进行排名;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办法。

4.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从业者入职查询制度,对发现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聘用;要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同家长搞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

5.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收取的培训费要开具正规票据。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广告宣传

1.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和网络平合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或变相广告。

3.要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五)风险防控

县教科局要指导和督促停课机构组织好退费工作,优化退费流程,保证渠道畅通,稳妥做好退费工作,妥善处理退费纠纷,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申报制度,允许证照齐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申办非学科类内容,经审核通过后可继续开展培训。

六、实施步骤

1.工作准备(20xx年9月3日-9月10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治理方案,分工清楚、责任明确、摸清底数,打好工作治理基础。

2.集中治理(20xx年9月11日-11月1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合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其开展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从9月起,每月由县教科局牵头向市教育局上报整改治理情况。

3.督促检查(20xx年11月1日-11月15日)。在培训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教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经验(20xx年11月16日-11月30日)。县教科局牵头总结梳理我县好的经验、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情况上报。

5.巩固提升(20xx年12月1日-20xx年5月30日)。全面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洽理,处理遗留问题,梳理完善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有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部署要求上来,为扎实做好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治理工作落地见效。要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双减”工作启动后对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带来的影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强化风险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对确实存在困难的,要给予关心帮助,引导其积极转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及时梳理总结。要及时梳理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过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成效。专项治理期间,由教科局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在官网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含经验做法、发现的新问题、建立的长效机制、“黑白名单”公布情况等。工作总结于20xx年11月10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汇编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补贴政策执行,坚决遏制和防止违规发放津补贴,根据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和县政府办〔20xx〕13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行动。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教育和促使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牢固树立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的观念,自觉依规用权、按章办事,从源头根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在全镇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关于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为镇营造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针对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全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进行。治理范围主要包括:镇直各单位和镇属国有企业。治理时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二)治理内容。

重点治理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明确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贴补贴;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自3月8日开始,到4月25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8日—10日)。

成立镇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专项治理工作。由党委副书记、镇长胡业山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吕俊生和纪委书记熊明生任副组长,唐峰林、杨婷、张晓晨、王翔、杨玉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治理办”)设在财政所,由财政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二)全面自查阶段(3月8日—3月10日)。

镇直各单位和镇属国有企业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要书面填报《开展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情况承诺书》并在单位公示栏公开;二要对照专项治理内容,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填写《县违规发放津补贴自查表》,于3月10日前将自查汇总表上报镇治理办。

(三)重点督查阶段(3月11日—25日)。

在镇直各单位和镇属国有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重点单位进行督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镇治理办,由镇治理办及时整理汇总报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整改查纠阶段(3月26日—4月15日)。

1.镇直各单位和镇属国有企业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问题整改台账,严格对照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逐项抓好整改,并于4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材料上报镇治理办。

2.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治理办。

(五)总结上报阶段(4月16日—4月25日)。

镇直各单位和镇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举一反三,有效预防的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监管防范规范化,长效化。总结材料要在4月23日前上报县治理办。

四、工作要求

在全镇统一部署开展这次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推进巡视整改落实工作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负责地抓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落实。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把抓好津补贴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开展专项治理的先导性工作来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和相关纪律要求,教育和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知规守纪,按章办事。

(二)明确工作责任。开展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各支部要负主体责任,纪委要负监督责任,财政等部门要负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全面自查、重点督查,整改查纠和建章立制等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单位要针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对照相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加以整改。对超标准、超基数、超范围或重复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要全面清理;对违规自定项目要立即废止;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要全部清退。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推进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甚至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自查自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轻处理;对被查被纠、明改暗不改甚至拒不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本单位的内控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要结合各项财务检查,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确保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要建立典型案件即时问责通报机制,对已发现查处的典型案件,快速组织力量,快速核查立案,快速通报曝光。

优秀方案: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福鼎“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控工程运输车辆事故多发态势,维护我乡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根据市道安办《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道安办〔20xx〕7号)、县道安办《关于开展全县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道安办〔20xx〕5号)开展全乡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

一、行动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原则,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载体,通过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路面管控,加强部门联动等措施,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治理机制,推动工程运输车辆上路前、行驶中、违法后全流程管控,人、车、路、工地全链条监管,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严重违法和事故多发态势,切实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车辆。渣土砂石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建筑用料和废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等工程运输车辆。

(二)重点违法行为。工程运输车辆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者其他车辆号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逾期未审验、使用报废车、不悬挂号牌、不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问题。

(三)重点区域。土建工地、料场、建筑垃圾处理站周边道路,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主干道,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其它重点道路。

(四)重点人员。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有严重交通违法处理或其他案件前科、吸毒史、精神病史等情况。

三、行动措施

(一)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源头管理

1、完善基础信息。做好工程运输车辆普查,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全面采集、摸清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施工工地、通行线路、运输企业等各类基础信息。

2、严格车辆检验管理。加强车辆检测站监管,对存在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非法改装、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轮胎不符合要求等违法情形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动态清理安全隐患,彻底排查、及时清除报废不合法合规车辆,坚决防止、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上路。

3、严格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坚持凡发必查、凡发必核原则,现场审核、确认车辆及驾驶人资质、号牌和放大号等情况,明确通行线路和通行时间,不得在禁行线路和禁行时间通行。

4、推广应用有效措施。根据实际,推广安装GPS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四周预警雷达等设备,营运车辆将行驶信息接入相应的信息平台,精准掌握行驶路线和时间,监控违法行为。

5、对驾驶人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分类落实重点监管措施,比对驾驶人案件前科、吸毒史、精神病史等情况,依法注销相关人员驾驶资格,督促运输企业调整八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精神病人员驾驶岗位,加强对其他重点驾驶人的日常监管,消除肇事肇祸风险隐患。

6、督促落实管理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在发包运输任务给运输企业时,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的运营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核,并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承接工程运输任务的单位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纳入绩效管理,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实行驾驶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工程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化、每日例行保养制度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工程运输车出场前必须经过称重,依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严防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加大执法管理,形成高压态势

7、调整勤务统一行动。组织开展工程运输车辆管理专题调研,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剖析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汇总掌握工程运输车通行线路、集中通行时间、车辆外观特征等,调整勤务模式,集中优势警力,采取联合各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综合执法等形式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工程运输车辆野蛮驾驶行为。自20xx年2月起,每月的第一个周一为集中整治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统一行动日,加大人力、资金投入,加强部门联合和民警协作,形成严查严管态势。

8、网上网下联防联控。依托交警指挥中心,通过交通监控、查缉布控系统加强网上巡查,及时发现工程运输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网上网下联防联控,组织路面执勤民警拦截处罚,提高现场处罚率。

(三)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协同共治

9、持续开展联合执法。乡道安办要组建联合检查组,深入运输企业检查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账、动态监控措施落实等情况,并约谈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0、健全抄告通报制度。建立违法告知、事故通报、警示约谈、“黑名单”停运等机制,严格执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每月将工程运输车违法、事故信息报送上级有关单位。

11、加强联动监管惩戒。按照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xx〕419号)的要求,集中清理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并通报运输企业,督促其限期接受处理。对违法、事故多发的企业,要通知并监管企业限期整改、培训,同时减少通行证发放数量或暂停通行证使用;对交通违法突出、屡犯不改的驾驶人,要督促运输企业解聘;对工程运输车闯红灯、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一律倒查所属企业,落实停运整顿,在行业准入、招投标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四)坚持宣传先行,加强舆论引导

12、前置宣传教育。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工地,通过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上交通安全教育课、通报交通事故案例等多种形式,对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运输企业、工程运输车驾驶人精准宣传教育,着力宣传超速超载、无牌无证、拼装改装等重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工程运输车驾驶人自觉养成遵章守法、文明驾车的良好习惯。

13、强化媒体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组织记者随警作战、现场报道统一行动等方式,曝光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公布企业违法“红黑榜”,讲解货车违法行为危害,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行动要求

(一)迅速组织部署。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措施,全力部署开展好专项行动。

(二)加强督导检查。乡道安办牵头派出专门人员,深入重点道路、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工地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勤务安排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每月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布控车辆查缉情况。

(三)规范执勤执法。要切实加强执法教育培训,时刻提醒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防因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舆论炒作。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配齐配足安全防护和疫情防护装备,严防发生伤亡事件。既要严格依法管理,又要防止以罚代管、刚性处罚,严禁违规给运输企业、驾驶人增加登记手续资料,严禁擅自增加许可条件要求,严禁参股或者参与经营,努力实现执法目的、治理目标、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优秀方案: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汇编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监管,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即日起在我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集中整治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等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和措施要求,进一步压实各地有关部门责任,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对校外培训机构反响强烈的问题,不断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整治范围

(一)集中整治对象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集中整治内容

1.对证照、收费、教师资格、疫情防控、授课内容、社会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应该公开但未公开的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行整改。

2.对发现聘用在职教师任教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5.社会组织机构办学,必须经民政局审批其相应资质,在其具备法人资格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集中整治步骤和时间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20xx年1月10日前完成。紧紧围绕集中整治任务,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

第二阶段:全面摸排阶段,20xx年1月20日前完成。通过走访、培训机构申报等途径,对属地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20xx年2月10日前完成。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20xx年2月20日前完成。

形成我县集中整治专项报告,报送市教育局,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职责分工

1.教育局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及审批。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审批。

3.教育局负责集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教师资格、教学设备、安全隐患、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6.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统计人员要随时待命,配合检查组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2.强化舆论引导。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和举办者认识到本次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其重大意义,取得全社会对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县各职能部门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对群众的举办者相关咨询服务。各乡镇要定期对社会公布本地获得办学许可审批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选择规范合法的培训机构或者辅导班。

3.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县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属地培训机构、辅导班的日常监管,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治理工作成果。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对停办、取缔后新出现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整治后反弹。对有办班意向或自行筹建中的培训机构、辅导班,各乡镇政府要协调县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提供帮助,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4.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下发督查通报。专项整治结束时,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5.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证照办理。证照不全是本次集中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事项,县教育局党组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办学许可证办理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压实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避免推诿扯皮,为群众办理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精彩范文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保护广大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7月下旬至9月底。

二、整治对象

全镇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隐患

重点排查校外培训机构消防、防疫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房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办学场所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办学资质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办学;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2.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限期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3.证照核查。全面审核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况;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三)办学行为

1.培训对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衔接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招收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2.培训内容。严肃查处以“国学”为名,传授封建糟粕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加重未成年人学业负担的违规行为。严格开展班次、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备案审核,加大定期和随机抽查力度,坚决遏制超前超纲培训等行为。

3.培训师资。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以各种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或者诱导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及自行组织有偿补课等行为。严肃查处不具备教师资质的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开设时间不得早于培训学员所在学校对应学段上课时间,线下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线上培训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时。

5.培训收费。重点排查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及家长合同签订、收费标准公示和收退费制度落实等。严肃查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每科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没有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违规行为。

6.培训合同。推广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7.信息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师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8.招生宣传。严禁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和相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幼儿园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责任分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xx〕49号)、《中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郓编〔20xx〕21号)精神,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中负有具体职责:

镇中心校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综合执法。

镇民政办负责按管理权限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公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指导乡镇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镇应急办、镇派出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救援工作。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镇党政办、镇经委、镇文化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细化措施。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组,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推进工作落实。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压实部门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联动监管、有效落实。

2.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坚持边摸排边整改的原则,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排查。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结果运用,将日常检查情况与年检结果和黑白名单制度相关联,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坚决打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3.加大宣传,强化引导。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将辖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告知每一位学生家长。面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校外培训风险预警教育,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科学、理智参加假期培训,选择有资质、管理有序、诚信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避免盲目报班参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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